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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金坛生产经营单位请注意!案例警示丨违规动火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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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3 09:09:10 |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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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丨违规动火典型案例

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维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作业现场熔融的金属火花会到处飞溅,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4起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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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案例一:江苏常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2月5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常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胡某、王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苏常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蒋某另案作出罚款人民币2.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金坛区建昌安吉钢结构厂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2月28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金坛区建昌安吉钢结构厂(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夏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正在车间内进行焊接作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金坛区建昌安吉钢结构厂(个体工商户)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常州联盈钢结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1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金坛区儒林镇综合执法局移送的线索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常州联盈钢结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浦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焊接作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常州联盈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另案作出罚款人民币2.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江苏天冀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20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天冀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焊接作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苏天冀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另案作出罚款人民币2.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金坛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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