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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凡事] 常州中院发布2020年六大典型执行案例-金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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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08: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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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常州中院发布了2020年六大具有典型意义的执行案例,围绕失信、守信和执行不能的主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必究的社会氛围。


一、被执行人明显具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违反诚信原则逃避执行,法院巧用强制执行手段促进案件执结类。


1.陈某发、陈某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因陈某发、陈某莲、陈某雨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卓某安、邱某仙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2016年8月2日,陈某发及陈某莲将二人名下的金坛区金水湾一处房产变卖,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2016年8月,陈某莲将自己名下的两辆汽车过户至他人名下。因陈某发有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决定对陈某发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陈某发亲属代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50000元,法院于当年1月25日解除对陈某发的司法拘留。后因陈某发及陈某莲仍未履行义务,法院于2018年2月6日决定对陈某发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9年4月17日,陈某发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前往金坛公安分局东城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5日,陈某莲主动到东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9年9月26日金坛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发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29日金坛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莲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两名被执行人均明显具有履行能力,因其恶意将名下的全部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犯罪线索,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营造了“抗拒执行必受严惩”的社会氛围,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2.陈某某悬赏执行案


陈某某系两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始终抗拒、规避执行,既未到法院报告财产,也不履行义务。上述两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溧阳市车管所、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走访被执行人陈某某户籍地、登记居住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据陈某某邻居反映,其长期在外务工。


因为穷尽执行手段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分别于2018年7月、2019年5月对上述两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3月,案件申请执行人吕某向执行法院申请悬赏执行,执行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悬赏公告,同时在法院公告栏、微信公众号、微博、本地论坛进行发布。2020年5月,被执行人陈某某迫于压力自行到法院接受调查,承认自身规避执行的错误,并向两案件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悬赏执行是指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采取悬赏执行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发动广大社会群众的力量寻找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破解执行僵局;公告的广泛传播将极大程度上给予被执行人道德、舆论上的压力和法律上的震慑力,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


二、案外人主动代替履行偿还义务类


1.被执行人儿子替亡父履行偿还义务案


陈某与谢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在执行过程中,陈某与谢某达成和解协议,谢某于2019年11月4日前向陈某支付20300元(已支付),剩余35287.5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陈某撤回执行申请。谢某在向陈某支付10000元后,多次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法院通过调查了解,联系到了谢某的前妻,经和谢某前妻沟通了解到谢某已经死亡,案件陷入僵局。


在接到法院电话后,谢某前妻记下了法院电话,并联系了谢某的儿子告知此事。后谢某儿子主动和法院联系,承诺会代替父亲履行偿还义务。在法院的联系下,谢某儿子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还清。


【典型意义】本案只是一起常见的合同纠纷,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的现状,一度使案件陷入执行困难。令人欣慰的是,被执行人家属没有消极逃避,而是主动代替被执行人履行了偿还义务。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被执行人家属实事求是、诚实善良的品德。该类案件将指引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2.身残老父亲代子偿付案


案由是一起陈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是潘某某、王某某。该案于2009年10月立案执行,曾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经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潘某某(男)与王某某(女)系夫妻,家庭较为拮据,王某某待业,潘某某曾动过手术。潘某某父亲曾因交通事故造成腿部粉碎性骨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在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后,潘某某的父亲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为儿子代偿赔偿款。


法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及村委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并将案件办理情况及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和困难,及时、详细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0万元赔偿款后了结。


潘某某的父亲多方奔走,下雨天还不慎摔跤受伤几天不能出门,耗时4个月筹集到10万元现金。伤好能出门后第一时间前往法院,在执行人员陪同下将钱款汇至法院案款账号。案件至此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父亲本身就因交通事故身体遭受重大损害,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境况感同身受。面对儿子、儿媳闯下的祸,虽然自身条件并不富裕,但他一直积极帮助履行。被执行人父亲的行为,树立了诚信的家风,令人尊敬。


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到位类


1.刘某执行不能案


申请执行人康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通过全国和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的各项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刘某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康某希望法院能够前往刘某的户籍所在地扬州进行调查。


6月25日,执行法院向天宁公安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刘某的下落。结果发现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频繁在扬州某网吧上网。8月22日,执行人员前往该网吧蹲守,一上午未见刘某出现。随后前往刘某签收文书的地址寻找,发现该地址已拆迁。执行人员了解到该地原址重建了安置小区,从中发现户主名和刘某父亲相同的不动产信息,前往调查发现刘某母亲在家,但声称不知儿子去向。随后执行人员前往扬州市广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刘某在该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因刘某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法院向康某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康某对法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刘某的财产调查,暂时没有刘某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各方面、多手段的查控措施并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均无法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典型的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本案立即执行的财产而造成的“执行不能”。


2.常州神某商贸有限公司、陈某执行不能案


薛某某申请执行常州神某商贸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仅发现银行账户中有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项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将上述情况告知薛某某,并告知了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4小时举报电话。后薛某某通过该电话举报被执行人陈某所在地。执行法官立即组织人员到相应地址对陈某进行拘传。


在法院的组织下,薛某某和陈某协商至深夜达成了和解协议。陈某仍然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经薛某某申请,执行法官向中国移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陈某的手机号码定制“老赖彩铃”,以示惩戒,督促其履行义务。同时,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常州神某商贸有限公司和陈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且将被执行人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法院调查,本案中的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采取了拘传、定制“老赖彩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诸多执行手段,对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身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执行手段的过程中,执行法官体现出了熟练的业务能力、兢兢业业的品质以及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这既能够严格和规范地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的宗旨。


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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