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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保费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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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0 08: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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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人社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文件,为助力我市相关行业单位平稳渡过阶段性发展困局,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本次申请缓缴的单位范围有哪些?


答:本次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包括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二、缓缴社保费的险种有哪些?缓缴哪些部分?

答:本次缓缴社会保险费主要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三、缓缴费款期如何规定的?

答: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参保单位,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

四、对于缴费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规定的?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单位申请缓缴的受理时间?

答: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申请缓缴成功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

六、单位申请缓缴的流程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单位填写《江苏省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详见附件),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以单位参保登记时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认定缓缴资格,单位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将缓缴单位名单和个人部分征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进行扣缴。

七、缓缴期结束和还款的相关规定?

答: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

八、缓缴期内相关社保待遇享受如何规定的?

答: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九、申请办理机构有哪些?
答:
名称
地址
电话
新北区
社保中心
新北区新桥镇红河路65号新桥大厦三楼服务大厅
88516920
天宁区
社保中心
中吴大道1287号天宁人力资源市场内
86662005
钟楼区
社保中心
钟楼区白杨路16号丁香苑10幢钟楼政务服务中心
88890230
武进区
社保中心
武南路518号武进区人力资源市场2楼
86529735
经开区
社保中心
潞城街道东方东路168号一楼政务大厅
86033736
金坛区
社保中心
金坛大道150号金坛区人社服务大厅
82828379
82804585
溧阳市
社保中心
南环路65号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厅
87266071

来源:常州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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