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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护安常州”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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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7 11: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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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查处的违法行为中选取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2022年9月26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锌锅炉膛检维修作业,此检维修作业属于有限空间作业,该公司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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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10月12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某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滴漆间电气设施不防爆,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第四类机械行业中第7项“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规定,上述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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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9月19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对常州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工人于某、王某正在电焊作业,但于某、王某未取得电焊作业操作资格证,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中部南侧一台正在使用的台钻防护罩壳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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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上述2项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2年10月9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年度执法计划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工艺中使用乙酸乙酯和环己酮等危险化学品,但该公司自动喷漆间内2只电控柜不防爆、人工喷漆间内视频监控及照明灯电源线穿管不防爆。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规定,上述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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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2年9月14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合金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铝的熔炼、浇铸,属于有色行业。检查当日,该公司熔铸车间铸造区应急储存设施内部分区域有非生产性积水,天然气燃烧器未设置防突然熄火装置,也未设置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上述问题隐患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有色行业第四条和第九条的判定标准,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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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立案查处。





来源: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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