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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金坛人注意啦!关系你我生活 这些新规1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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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31 11: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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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可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电 子 烟开征消费税、药品一级召回须24小时内实施、心理治疗可医保支付……11月起,国家和地方一批新规将实施,影响你我生活。

全国新规

个体户可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基础上制定出台的,结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总体形势、问题困难和利益诉求,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个体工商户长远健康发展。

其中,各项具体扶持政策的内容共计19条,分别从登记注册服务、年度报告服务、各类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以及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多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等。

电 子 烟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 子 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自11月1日起执行。将电 子 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 子 烟子目。电 子 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纳税人出口电 子 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将电 子 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除了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 电 子 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 子 烟 的,按照生产、批发 电 子 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 子 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 子 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 子 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 子 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电 子 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 子 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 子 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 子 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进一步强化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自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在审查结果与整改方面,要求申请人自通过现场核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自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等除配备食品安全员,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符合条件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企业建立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药品一级召回须24小时内实施

新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将自11月1日起施行。新版《办法》共五章33条。新版《办法》完善了持有人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的调查评估要求,细化了持有人主动召回实施程序,督促和指导持有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药品及时主动召回,切实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

新版《办法》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对于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召回,其生产企业按照新版《办法》组织实施。新版《办法》根据危害程度将药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是指使用该药品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规定应当在1日内发出召回通知,并备案调查评估报告、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

驾培机构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将自11月1日起施行。建立备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的改革要求,调整相关制度设计,删除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增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措施,同时加强联合监管等要求。

完善教练员管理。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及管理制度,细化规定了不得聘用教练员的具体情形:不得聘用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或者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者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增加了教练员岗前培训规定和教学乘车安全规范。

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新增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规定驾培机构必须在备案的教学场地开展相关培训,减少无序经营、逃避监管等问题;鼓励驾校提供“计时收费、先培后付”服务模式;调整完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相关制度,新增学员满意度评价要求。加强相关管理制度衔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衔接;删除了不符合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项国家标准保障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小学数字教材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标准的要求,数字教材中单一视频的时长有“限制”,小学阶段不超20分钟,中学阶段不超25分钟。且数字教材应“凡编必审”,比一般网络出版物有着更高的出版质量要求。

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分别为《数字教材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基本流程》《数字教材中小学数字教材元数据》《数字教材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活动的基本流程,对中小学数字教材提出了质量要求,给出了检测流程和检测方法,并提出了能够兼容教育领域和出版领域的整体方案。

江苏新规

江苏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

10月18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江苏省医保支付范围,自1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目前江苏103家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已全部被纳入医保定点范围,253家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立的精神科,随同医院一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类别调整为“乙类”,医保支付标准为:江苏执行三类、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心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次、180元/次和160元/次。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实际收费低(等)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将“不见面审批”等改革举措固化为法规规范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以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聚焦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炼固化我省实践经验,对行政程序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公众参与、监督等作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推行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审批实行“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端推送、快递送达”的办理模式。当事人要求现场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现场办理。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办理;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中应当使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优化简化行政审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

来源:中国政府网、新华网、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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