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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发工资还有附加条件?法院判了!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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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8 08: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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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工资本是一件开心事,


却成了马先生的一块心病,


前公司发欠薪却有附加条件,


这条件有效吗?


看看下面案例,一起了解一下!






原来,某资产管理公司因经营不善,同马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在马某离职前,该公司一共欠其10个月(约9万元)的工资。马某索要工资时,该公司要求其签订一份协议书,表示先支付其6个月的工资,等公司收回应收账款后再支付其剩下4个月(3.6万元)的工资。协议是签了,可过了半年多,剩下的工资依然没有到手。


马先生在多次索要无果后找到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剩下的4个月工资,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万元。劳动仲裁裁决支持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表示不服裁决并诉至法院,认为马某是主动提出的离职,所以不应该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马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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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公司需不需要立即支付马某的欠付工资?


公司认为协议上已明确规定了附加条件,


等欠付公司的钱款到账后再支付剩下的工资。


这种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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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是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虽然马某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订过协议书,确认附条件地给付工资,但是这个所附条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法官提醒,只要涉及工资发放,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都是无效的。


来源:全国总工会、天津高法、中国经济网、江苏工会App



     
发表于 2023-2-8 12:03: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施工企业都是平时发生活费,年底结清工资,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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