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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特刊] 上班了、怀孕了、当妈了……职场女职工,这些专属权益你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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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5 13: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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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比例接近四分之三;
95%以上的被调查单位已组织女职工参加“两癌”筛查,并帮助办理生育保险、医疗互助保障;
一些单位还给予女职工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六期”保障措施,比如延长哺乳假、哺乳期间实行弹性工时制……
近日,省总工会对《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开展了立法后评估。报告显示,《特别规定》实施4年多来,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主要规定多数已经得到较好落实。






身在职场的女职工,


咱能享有哪些权益和待遇呢?


一起来看看!




上班了




就业权益受保护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特殊时期照顾多




《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繁重劳动可拒绝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里明确,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特别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怀孕了






产前检查不扣工资




《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期休息有保障




《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怀孕不能随意辞退




《特别规定》第四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内合同期满可顺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






当妈了




产假增加,男方享陪产假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可以叠加享受。


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2022年2月10日,下同)起,女方尚在原规定(原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延长30天)产假期间的,可以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享受产假达到158天;女方已经享受完毕原规定产假的,不再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30天延长产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护理假。








产假年假可同享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可领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不得安排加班




《特别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夫妻双方育儿假




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每年的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来源:“江苏工会”微信号、江苏工会App、江苏工人报、工人日报

     
发表于 2023-2-16 21:25: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企业都是冤大头,国家不能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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