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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实名曝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7起!涉及金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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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4 08: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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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严厉打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近日实名曝光7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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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州市晶化色母粒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8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有1台破碎机和1台上料机传动皮带轮处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2台设备为该企业正常使用设备,传动皮带轮传动部位距离地面高度均在40厘米以内。为防止操作人员触碰到输送带、链、轮造成机械**,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在破碎机和上料机传动皮带轮传动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该企业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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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江苏亮舟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4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用的2 台0.12 吨铸铁中频炉冷却水系统温度数据未标注对应位置、流量监测数据有误,该企业未对中频炉冷却水温度和流量监测报警系统2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该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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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常州市武进永茂五金厂



2023年6月20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有1台搓丝机转轴部位未安装防护罩,经现场测量这台搓丝机转轴部位距地面垂直高度约0.78米,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6:“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这台搓丝机转轴部位原来有防护罩,在后期员工使用过程中发生遗失,导致转轴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该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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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众智达汽车部件(常州)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冷某



2023年5月11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2年6月27日9:00-9:30开展了泵房管路维修有限空间作业,2022年9月12日8:30-9:30开展了中间泵房潜水泵管路维修有限空间作业,2023年4月19日16:00-17:30 开展了蒸汽冷凝水储水桶维修有限空间作业,这三次作业都进行了作业审批,但是未制定作业方案。该项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经理冷某。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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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常州市鑫启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员工姚某正在车间内带电(380V)调试CKG518立车机器,经执法人员在国家应急管理部官网查询以及对鑫启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电工姚某本人询问,证实该企业员工姚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的规定,电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安全台账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提供的2023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表内无安全风险管控相关内容,2023年度安全风险管控的教育培训没有开展,截止执法人员结束检查离开企业时,该企业未能当场改正。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2023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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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常州市创越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5月6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某企业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已出租给常州市创越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对常州市创越景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丁某正在使用激光切割机进行切割作业,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验核实,丁某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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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常州诺爵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普某



2023年6月30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企业虽然制定了粉尘清理制度,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将生产现场木粉尘及时清理,致使生产车间木粉尘堆积。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第十一条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规定,该企业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将生产现场木粉尘及时清理的行为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工作的负责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普某。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杜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普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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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应急

     
发表于 2023-8-4 21:19: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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