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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关于规范“双十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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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0 08: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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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2023年“双十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防范和减少价格纠纷,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价格监管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主动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 操控市场价格;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二、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明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 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本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经营者要重点规范以下行为:


(一)价格比较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二)折价、减价行为。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应真实有依据,不能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


(三)赠送物品或服务行为。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四、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要自觉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价格巡查检查和舆情监测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将从重处罚,并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希望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票据、凭证、图片等证据,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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