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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最新通报来了!6起典型案例!注意啦!你喝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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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1 09: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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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年轻人


几乎每天人手一杯奶茶


明知奶茶糖分高、热量高


但还是忍不住想点


近日


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起


奶茶中添加违禁药品的案例


引发社会关注


↓↓↓




常州新北区一名女子在网上点了一杯奶茶,喝下去之后没多久,发现自己心慌、头晕、肚子不舒服,就把情况和新北区监管部门反映了。监管部门研判后怀疑是食品添加方面的问题,于是朝着这个方向赶到奶茶店去现场检测。一查,果然发现了问题——


新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店内销售的YSO Majic奶茶进行检测,发现该奶茶中竟然含有西布曲明。随后,新北市监局联系公安机关对店主的住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查获待售的YSO Majic奶茶52盒和散装的YSO Majic奶茶14包。问店主为何在奶茶中加入西布曲明,店主称添加西布曲明能让奶茶口味变好,奶味更浓。






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副作用很大,会引起严重的心血管问题。食用者会产生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副作用,甚至心衰、中风、猝死。从2010年开始,包括中国、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等世界各国纷纷出台法律,宣告所有含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厂家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将西布曲明列为禁药。


经查明,奶茶店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2023年8月29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新北区公安局。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


喝奶茶要适量


如有心慌、头晕、肚子不舒服等情况


可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












近日,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包括这一案例在内的“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严厉查处食品中非法添加、食品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全市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其他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溧阳市上黄信特超市菜场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饮料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6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饮料销售区发现了9瓶超过保质期限的饮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2023年9月4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饮料9瓶;2、没收违法所得1元;3、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本案当事人作为一家超市,经营的食品种类和数量较多,而不同食品的储存要求、保质期不尽相同,因此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另外,本案除了对销售过期食品依法定性处理外,还在溯源环节,对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查证,且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后,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既实现了包容审慎的监管执法,又起到了以点带面对相关食品从业者的警示作用。


















案例二


金坛区西城尚源烟酒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8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根据查阅进货和销售单据发现当事人曾经销售过2瓶已超过保质期的葡萄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2023年9月25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现如今,食品安全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食品超过保质期,就可能变质,这种情况下食用,可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本案中经营者虽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较少,但其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


武进吉明炒货场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9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蚕豆皇和兰花豆中的酸价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3年9月15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90000元。






















典型意义






蚕豆皇、兰花豆等坚果与籽类食品,由于价格便宜、味道佳,深受普通消费者青睐,虽微不足道,却受众多,流通快,倘若出现安全问题,影响面广,后果不堪设想。本案的查处,对辖区内生产企业有极强的警示作用,一方面警示了其要加强相关产品的出厂检验,另一方面也要求其与销售商加强沟通,防止因为保存不当等原因出现本可避免的情况。
















案例四


周某虚假宣传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4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住所发现有人参黄精压片糖果丫丫小豆®人参黄精压片糖果45盒(6瓶/盒),其中1盒已开封,内含5瓶,该款压片糖果非法添加了降血压化学药物雷米普利、吲达帕胺。另查当事人还通过微信向他人发布“帮你清理血脂,清理血管壁上的沉积,修复心脏,帮你增强免疫力;清理血液血脂,清理血管壁沉积,软化血管,强化胸心肌”等广告内容,当事人未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未领取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通过微信对其商品所作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0月10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丫丫小豆®人参黄精压片糖果45盒(其中1盒内含5瓶);2、罚款150416.55元。






















典型意义






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风险隐患。天宁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保持打击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坚决铲除违法行为滋生土壤。














案例五


常州金巨鑫水产品有限公司


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海蜇头中的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2023年8月29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






山梨酸钾是食品加工中十分常用的一种添加剂,而国家对其在不同食品中的使用量作出了严格限定,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从国标规定,但仍有部分企业为加强食品防腐效果而超限量添加。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相关违法经营企业,并对食品生产行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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