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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以案说险】为什么要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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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8 09: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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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事业有成的Z某,家庭幸福,机缘巧合下结识了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出于对家庭负责的考虑,Z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终身寿险,身故保额60万,身故受益人为法定。






天有不测风云,Z某被确诊肝恶性肿瘤,手术化疗效果不佳,出现了广泛转移,遗憾的离开了人世。






Z某得配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知因保单身故受益人为法定,需要准备被保险人与全体受益人的关系证明,并且全体受益人需要商议保险金的分配比例。在准备资料时,Z某与配偶子女的户口在一起,且有出生证与结婚证可以证明,很快就准备好了。但Z某父母的户口在老家,没有其他的证明材料证明关系,无奈之下只能拜托老家的亲戚办理后快递给Z某的配偶。在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保险公司最终赔付了保险金60万元。






法律法规


受益权是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向保险人行使的保险金的请求权,是一种法律资格和民事权利,为保障被保险人权益和防范道德风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活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中,Z某保单属于上述条款中第一种情形,按照规定,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即由Z某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商议受益比例后进行给付。






我们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该尽量指定身故受益人,指定受益人可以更好地保障保险金的定向传承,保护受益人的相关权利。而且在资料准备上,如果投保时已经明确指定了身故受益人,身份资料提供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就可以了。






没错,如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依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发生继承如是法定继承,除各位法定继承人可能存在金额分配的纠纷外,资料准备上还需所有继承人提供身份证明、关系证明,明确继承比例,填写继承人声明后由全体继承人签字确认等流程在前述流程无法顺利完成时可能还会涉及委托授权、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继承比例协商不成无法达成一致等等情况,手续繁琐易引纠纷。






这么看来,指定受益人能减轻不少后续繁琐的手续呢,如果投保时大家未指定受益人,还可以在保单有效期内变更保单受益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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