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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因工作与领导互殴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具体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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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9 08: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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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彭某是重庆某物流公司的跟船水手,2023年3月21日,船舶临时停靠在码头,当天23时,彭某与船长交接过后,便在驾驶室值守夜班。大约20分钟后,船上的工作手机铃响,彭某便持工作手机来到距驾驶室几步之遥的船长休息室门口,敲响了船长的门。船长开门后,指责彭某敲门声太大影响他休息,两人由此发生了口角。递过工作手机后,彭某回到驾驶室,谁料船长紧随其后跟了过来,两人又在驾驶室门口就敲门声音的问题继续争执,情绪激动之下船长挥拳打向彭某,彭某也不甘示弱,在驾驶室与船长扭打在一起。互殴持续了3分多钟,彭某被打成轻微伤。后经公安机关调解,船长向彭某进行了赔偿。随后,彭某向重庆市长寿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彭某不服,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


  长寿法院接到这起案件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案情十分典型,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打架斗殴被打伤,究竟属于工伤还是民事侵权?






  “船上的工作电话只有船长和大副有权接听,虽然船长已经交班休息,但按规定我必须将电话交给他接,不能私自接听,所以我才去敲船长休息室的门,他就是觉得我敲门声太大了才跟我吵起来的。”彭某在庭审中说道,“而且平时我跟船长没有什么私交和恩怨,只是工作关系,我觉得我是工伤。”






  长寿人社局也表达了己方的观点:“彭某去敲门把工作手机给船长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但是他把手机递给船长后工作职责就已履行完毕,彭某受伤是因为他与船长互殴,是船长的故意**导致的,不属于工作原因。另外经长寿人社局调查,彭某和船长在此前一个月因工作分歧发生过不和,经公司调停两人才继续共事,不能排除他们是因私人恩怨斗殴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彭某受到暴力**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合议庭透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范的解读与类似案例的解析,认为彭某确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梳理明确了本案工伤认定问题的关键要素:






  1.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履行工作职责与受伤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是认定暴力**工伤的核心因素。相当的因果关系则要求职工的受伤结果不仅是由工作原因“引起”,而且是由工作原因“导致”。彭某和船长的两次争执内容围绕的都是彭某的敲门声音大小问题,也即履行工作职责的方式问题,进而由争执演变为互殴,且这一过程具有明显的连贯性,因此可认定,是彭某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导致了暴力**事件的发生。彭某和船长事前发生的不和也是因工作分歧引起,且二人经公司调停已经和解,不能因此否认彭某在本案中受伤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的事实。






  2.暴力**工伤不要求“纯洁受害人”。工伤保险立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受伤职工得以及时救助为根本宗旨,《工伤保险条例》对暴力**工伤的规定并未要求受伤职工在暴力**事件中没有过错。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中通勤事故工伤仅要求职工对交通事故不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以及将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或**作为工伤认定排除事由的规定,可推知暴力**工伤并不要求职工对**后果没有任何过错,只要不负主要责任则不能成为阻却工伤认定的事由。本案中,即便彭某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但结合视频监控录像、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以及其他证据,可确定彭某对该事件虽有一定过错,但不属于主要责任。因此,彭某依法应当被认定工伤。






  合议庭当庭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出评析,给出彭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明确意见。随之就是否愿意协商化解行政纠纷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长寿人社局当庭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重作认定工伤的决定,用人单位亦予以认同,彭某当即申请撤回起诉,合议庭随即宣布准予撤诉,本案纠纷就此妥善终结。






  当庭宣判后,合议庭针对本案反映出的船舶安全、劳资关系、企业管理等问题展开现场普法教育,对彭某、用人单位发出警示与忠告,建议各方共同创建和谐、友善的工作环境,进一步强化了这次庭审活动以案示警、以点带面的普法效能。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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