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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注意!涉及常州危化品企业!典型案例发布 8家企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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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1 14: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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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典型违法案例


危化品企业看过来


202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会严重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现分享8起危险化学品相关典型案例,通过鲜活的案例,让企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要我安全”的被动接受,转化为“我要安全”的自觉行动。






案例




01


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栓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2024年1月8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对常州市**涂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2月生产的、2024年1月初被退回的一批成品(危化品),堆放在一车间北侧,但未在包装上粘贴或栓挂相应化学品安全标签,该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栓挂相应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02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2024年1月29日,新北区西夏墅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简易仓库内,遂将该线索移交新北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月30日,新北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公司现场核查,该公司将100桶1,2-****(总计约25吨)存放在一处简易仓库内,仓库内无任何安全措施,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条件,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1,2-****序号为522,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且未安排专人管理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5.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03


罚10万!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危化品经营


2023年10月16日,根据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关于“广州市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投诉信件反映的线索,广州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迅速赶到当事企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制冷剂R600a(危险化学品异**)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根据法定流程批准后,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企业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没收该企业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1461元,并处10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04


未将危化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和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2023年3月16日,湖州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将危险化学品二****混合物(共15.2吨)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二是使用危险物品(110助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三是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4月11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三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合并处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9.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05


一香料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4月24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涉及的**化反应属重点监管化工工艺,涉及**化工艺作业的4个班组中,仅有何某某等9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化工艺作业)。执法人员调取相关等证据材料后,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无证人员停止**化工艺作业。经核查,该企业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化工艺作业)的朱某某等4名外操(现场巡检)员工从事**化工艺作业。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本案的调查取证不同于无证电焊作业要现场查获,关键在于对从事**化反应岗位作业人员的认定,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交接班记录、排班表、安评报告等证据材料,结合**化工艺危险特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从而确定**化反应岗位的作业人员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06


查获2932余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危化品经营


2023年下半年,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茂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茂南区某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储罐区内储存有大量疑似危险化学品的物品,共计约2932余吨。经抽样检测,上述物品均为危险化学品。经查证,上述储罐区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均为承租方广西某企业所有,而该企业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租用茂南区某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储罐,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两家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出租方茂南区某化工企业与承租方广西某企业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上述企业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对出租方茂南区某化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并处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承租方广西某企业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2932余吨(货值金额1652余万元)及违法所得154余万元,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实施“两法衔接”将有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




07


某气体有限公司未将危化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法行为案


2024年1月29日,东平县应急局接到某街道应急办提报线索,某村一院落内存放气瓶75个。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在**气体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陪同下再次对储存地点进行检查,确认现场气瓶系某气体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243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某气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08


泰安高新区某石化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2024年1月22日,泰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按照“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在对泰安高新区**石化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主要负责人聂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此行为违反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86裁量档次3的规定,对泰安高新区某石化有限公司作出罚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常州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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