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266|回复: 0

[众观天下] 网购境外“MY”,这可太“刑”了!千万别鬼迷心窍了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6-2 08: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山水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一则色情网站上的“MY”广告


一条来自境外的购买链接


心存侥幸输入自家收货地址


不料却得到来自警察的问候

鬼迷心窍下单,后知后觉被捕

  2021年,刘某在浏览境外一色情网站时,看到有卖“**”的广告。卖家宣称,把“**”放入饮料中,喝完就晕,这引起了他的兴趣。出于好奇,虽然明知是违禁药物,但他心存侥幸,通过卖家发送的链接在网上购买了一瓶,卖家从马来西亚邮寄至刘某提供的地址。


  2023年,刘某又先后两次购买了“**”。然而这第二次,刘某没有收到自己的货物,而是等来了警察的抓捕。2023年12月,民警在刘某取包裹时将其抓获,从包裹内查获了液体毒品可疑物1瓶,并在其家中起获了液体毒品可疑物1瓶。经称重,上述两瓶液体毒品可疑物净重24.47克。经检验,两瓶液体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类药品γ-****。γ-****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无色无味,会导致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和呕吐等症状,常被犯罪分子用作麻醉药品或**物。

法院:被告人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刘某明知“**”属于违禁品且该药是从马来西亚发货的情况下,仍提供境内收货地址进行购买,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经鉴定,其购买的“**”中含有γ-****,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精神类药品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有些精神类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手段。如果患者有用药需要,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并严格按照医嘱使用药品。部分药品为我国严格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属于毒品,随意买卖、使用可能构成毒品犯罪,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来源:CCTV今日说法、密云法院微信公众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