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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特刊] 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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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9 13: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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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8月28日下发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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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调整标准包括




1.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46元,二级139元,三级136元,四级134元。
2.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3%,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上调伤残津贴。
3.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86%,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066元/月、3253元/月、2440元/月。
4.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值得一提的是江苏此次还明确了工伤职工的门诊住院待遇标准门诊诊查费按最高不超过38元/次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按不超过50元/床日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该门诊住院待遇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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