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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最新消息:残疾老人买保健品被骗,消协介入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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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7 09: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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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4年8月30日下午,一位年迈的老人搀扶着一个满面愁容的老妇人颤颤巍巍地走进了天宁区消费者协会兰陵分会,消协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其中一位年近九十的老人气愤地向工作人员诉说,其邻居钱某被卖保健品的骗了3万多元。从老人口中得知,钱某是残疾人且身患癫痫,之前就多次被骗,这次金额巨大,多方求助无果,无奈之下向消协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天宁区消费者协会兰陵分会的工作人员了解基本情况后随即和当事人钱某进行沟通,可是钱某患有精神疾病,沟通存在困难,她的语言逻辑混乱,完全诉说不清具体情况,且情绪越来越激动,有癫痫发作的可能。消协工作人员赶忙安抚钱某的情绪,在热心邻居的提醒之下,从钱某随身携带的塑料袋里找到了销售商的电话。工作人员随即拨打电话,联系到了保健品销售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内容,销售员同意到兰陵分局现场进行双方调解。9月2日一大早,两位老人就来到了调解室,保健品销售员随后也来到了现场,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之下,保健品销售员很快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就其错误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并且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场退还了老人之前购买保健品的3万余元。钱某及其邻居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对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表示感谢。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钱某作为一名消费者,应该保护她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同时钱某作为一名二级精神残疾人,享有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也应该得到社会的关爱。二级精神残疾者不具备大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能从事与其智力状况和辨识能力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当钱某被保健品销售员诱导进行高额消费,明显超出了其认知能力范围,也违背了法律。关爱残疾人,不是怜悯,而是尊重与接纳,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消费提醒


1. 家人监护到位:监护人务必亲自保管病人的银行卡、身份证、户口簿、医保本(卡)等重要证件,尽量不要让患者本人保管,尽量限制病人的手机上网功能,能打电话保持联系即可。2.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保健品、辅助器具等要通过正规的医院、药店、医疗器械经营机构等,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3.保留消费凭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要保留好发票、收据、保修单等消费凭证,以便在出现问题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及时投诉举报:如果遇到消费纠纷或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残联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寻求帮助解决问题。


来源:天宁区消协兰陵分会 何佳玉

     
发表于 2024-9-8 07:20: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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