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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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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09: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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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强化新时代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常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推动“守护”行动深入开展。现将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溧阳市老杨农资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5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见有标称北京中农益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双酶尿素42袋和25kg(散装)在售。该双酶尿素标识与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山东禹城瑞利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近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上述双酶尿素货值金额较小,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2024年3月30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侵权商品;2、没收违法所得60元。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同时将相关案源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例二金坛区朱林文忠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2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12345政务热线交办单内容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见有酒瓶上标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牛栏山®陈酿酒待售。上述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4年6月25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第七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1000元。




案例三常州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将自行制作印有“”“”注册商标的产品标签标识张贴于其生产的风冷柴油水泵机组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8月21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罚款50000元。




案例四常州市瑞泰压铸模具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2024年1月5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8月至2023年4月未经“PHILIPS”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带“PHILIPS”字样的灯具共计5250个,现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4月18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211748元。




案例五南通金至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9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临时仓库内存放着外包装上标示有“KOHLER®”及“THE BOLDLOOK OF KOHLER®”标识,产品的显著位置的表面标示有“KOHLER”标识的瓷质坐便器等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来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4年7月8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侵权商品;2罚款65000元。




案例六常州华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2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宝马公司的请求书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存放有标注“BMW”和宝马图形商标的发动机支架等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来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12月22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侵权商品;2、没收违法所得458.82元;3、罚款25000元。




案例七常州经开区潞城常潞办公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24日,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厂方打假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待售的2548粒5号电池和1484粒7号电池,上述电池与厂家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销售的正品南孚电池一致,电池上使用了“NANFU”“南孚”标识,经厂家人员鉴定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将该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2024年5月13日,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侵权商品;2、罚款12240元。










来源:执法稽查处、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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