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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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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09: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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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全市电动自行车领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常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等违法行为。现将一批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溧阳市某电动自行车商行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0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源线索对某电动自行车商行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5辆待售“爱玛”品牌电动自行车的外观与其对应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将上述电动自行车按出厂技术参数恢复原状。经查,涉案货值金额10000元。当事人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6月11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金坛区某电动车经营部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在金坛区某电动车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展厅内有4辆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仓与对应的产品合格证不一致。经查,2024年8月5日,当事人从武进经发区某电动车店购进了四辆电动自行车(车辆编码分别为:876222454019957、876222454019994、876222454019401和167722455066329)。2024年8月15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了四套电池仓(比车辆合格证上标示的更高),然后将上述配件安装到了上述的四辆电动自行车上,放在展厅进行销售。至案发,上述车辆均未销售,货值金额4850元。当事人为其经营的4辆电动自行车改装电池仓,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武进高新区某电动自行车商店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8辆未安装电池的待售电动自行车,其尾部明显与车辆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的整车示意图尾部不一致,且实测鞍座长度明显大于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从他人手中购进28辆电动自行车,自行更换了鞍座在店内进行销售,上述28辆电动自行车更换鞍座后外形结构与原车产品合格证的整车示意图不一致,且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经统计,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27260元,因产品尚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28辆,并处罚款27260元。




案例四新北区某电动车经营部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16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8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不含电池、充电器)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上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3日从常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为了满足客户的载人载物需求,便于销售,将上述电动自行车原厂后座拆除,更换了比原后坐更长的后座,使其加长。案后,当事人已将相关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经执法人员后续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再有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10月11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天宁区某公司博爱分公司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20日收到常州市车管所移送的线索,反映某公司博爱分公司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1日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存在2辆电动自行车涉嫌非法加装。经查,当事人对其经营的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加装,具体为:1.品牌“爱玛”,产品型号:TDT1286Z,车辆生产者: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整车编码:206222304154603,电动机编码:48V400WABBDP03006725,CCC证书编号:2023011119530573,该车加装了前置车篮和后置储物箱,数量1辆;2.品牌“爱玛”,产品型号:TDT1217Z,车辆生产者: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整车编码:206222206207113,电动机编码:48V400WJYBDN05800302,该车车尾加装了后备箱。上述两款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在其经营场所门口位置进行了改装并放置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区域。3.当事人于2024年1月25日对其售出的1辆电动自行车(品牌“爱玛”,型号TDR2172Z,产品合格证编码A098757J75A000201,**日期2023.9.5,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加装了车尾后备箱。当事人对其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篮、后备箱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钟楼区某电动车经营部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5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待售的3辆“小刀”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参数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0日购进3辆型号为TDT23334Z的“小刀”电动自行车,为便于销售,当事人在店内擅自对这3辆“小刀”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靠背和外壳。至案发,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当事人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9月3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常州经开区横林某**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1日,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横林某**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台待售的电动自行车尺寸异常。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经查,涉案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从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辆,进价为1099元/辆,售价为1299元/辆,货值金额为1299元。当事人未对该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该车辆出厂就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根据《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将该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将检测结果和相关线索通报了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因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8月27日,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一辆;2.罚款1299元。








来源:执法稽查处、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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