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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平安人寿常州中支普法宣传】 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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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12-25 10:40: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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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大力提升老年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效提升老年人群体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平安人寿常州中支组织开展老年人专项普法活动。让我们一起学习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吧。


一、老年人的赡养问题


赡养指赡养人须对被赡养人提供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为了让老有所依,法律规定老年人的赡养人主要包括成年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不得以赡养为由干涉父母离婚或再婚。此外,与老年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人或组织,也应承担老年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法律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老年人的财产继承问题


为了避免家中兄弟姐妹对财产继承有争议,老年人可以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涉及遗嘱的纠纷主要有真假遗嘱、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能力存疑等争议。老年朋友们如要订立遗嘱,建议了解遗嘱的法定形式和要求,必要时可借助专业机构,避免遗嘱无效情形,确保遗产得到妥善保管和顺利分配。


现行有效的遗嘱继承方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六种。


【法律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老年人晚年居住问题


为避免老年人将名下房屋过户子女后,自己或再婚老伴儿出现老无所依的担忧,老年朋友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同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为自己或者老伴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制度,主要为赡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它既可以让老人或再婚配偶有生之年居有定所,又可以实现后代对房屋的继承,减少家庭纠纷。


【法律索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


如赡养人未支付赡养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赡养人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诉讼时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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