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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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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 23: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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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坛政办发〔2024〕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区各办局,各区管国有企业、区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金坛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金坛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底线管控要求

第三章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布局要求

第四章建设用地管控要求

第五章用地兼容要求

第六章制图要求

第七章成果汇交

第八章附则

附件1:存量建设用地兼容表

附件2:实施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

附件3:实施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图

附件4:实施地块重要控制线分布图

附件5:实施地块规划管控图则

第一章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落实管控要求,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保障乡村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结**坛区乡村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作为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开展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金坛区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符合上位规划确定的特殊用地以及农村一**产融合发展要求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可依据本规定办理用地报批与规划许可手续。

已编制并依法批准村庄规划的,且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修改和动态更新的,可参照执行。

1.3编制原则

1.3.1严守底线、严格管控

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重要控制线与规划分区管控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底线,优先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国土安全。

1.3.2因地制宜、科学编制

以保障农村发展需求为中心,持续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统筹配置农村土地资源,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品质。

1.3.3公平公正、高效服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农村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科学制定符合农村发展实际、符合农村村民期盼的管理流程,高效服务乡村发展。


第二章底线管控要求

2.1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村庄建设应按照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2生态保护红线

村庄建设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和保护任务,严格禁止任意改变红线内用地用途,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改变用地性质。

2.3地质灾害防控线

落实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管控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组成部分。


2.4历史文化保护线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农村民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执行。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的用地和规划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的相关规定。


2.5河湖管理范围线

已批准的各级河道名录保护范围内农村民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应按照《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河道生态蓝线相关保护规划执行。涉及长荡湖、丹金溧漕河、茅东水库、海底水库等河湖保护区域的,建设项目的用地与规划管理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2.6村庄建设边界

村庄建设边界是规划期内相对集中集聚开展村庄建设的空间。未单独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已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但未划定村庄建设边界的,其村庄建设边界原则上为金坛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规划分区的村庄建设区范围。

除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求或选址有特殊要求的设施项目,乡村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优先依托规划发展村庄布局。未划入村庄建设边界的现状村庄用地,应逐步实施搬迁复垦,农村村民住房危房翻新加固等确需改建、扩建的,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乡村建设项目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内的,视作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依法依规组织用地报批。


第三章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布局要求

3.1总体要求

建设项目应在村庄建设边界内进行选址,优先使用存量乡村建设用地。纳入村庄规划项目清单的乡村建设项目,以及未纳入项目清单、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且占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农村一**产融合发展、邻避设施和农村民生设施等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等前提下,可按要求保障项目用地。

3.2底线和指标约束

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任务,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传导落实市、辖市(区)、镇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其他各类空间控制线,按照规划落实用地布局和控制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不得占用以下区域,确实难以避让的,必须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3.2.1底线约束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自然保护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核心保护区内。

3.2.2资源保护区域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古树名木的本体范围;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区域内。

3.2.3安全保障区域

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区以及洪涝灾害危险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周边;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走廊;高压管道安全防护区;坡度大于30°的山体。

3.2.4其他区域

按要求需退让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河道的区域;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的其他区域。

3.3建设用地布局

乡村建设用地布局应遵循用地节约、因地制宜、功能复合的要求,有序引导生活生产用地向环境适宜、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地段集聚。

3.3.1村民住房用地布局要求

按照引导集聚、预留空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推进农村村民住房向规划发展村集聚,鼓励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村村民住房用地选址应符**坛区镇村布局规划的村庄分类与布局要求。

3.3.2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布局要求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乡村公用设施、特殊用地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各类设施用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3.3.3农村一**产融合用地布局要求

农村一**产融合项目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农村一**产融合项目应获得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认可。

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宜在产业园区内布局。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少量布局。

第四章建设用地管控要求

4.1总体要求

乡村建设用地应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利用、因地制宜、整体实施的原则,并满足本章管控要求。

4.2规模控制

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严格村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各类建设用地和建筑规模。

4.2.1农村村民住房

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严控农村宅基地标准,农村宅基地应符合常州市、金坛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要求。农村村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单独申请新建、翻建农房,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符合规划,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4.2.2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

鼓励各类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规模应按照《常州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试行)》执行。利用村庄建设边界内存量建设用地新建、翻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的,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建筑层数在3层及以下,且符合安全防护、防护、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的,视为符合规划,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手续。

4.2.3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应当符合上位规划及专项规划选址要求,符合相关管控要求。

4.2.4农村一**产融合用地项目

农村一**产融合项目用地应当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3地块控制

大型乡村建设项目应编制地块规划管控图则,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加强对农村建筑的风貌引导。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农村一**产融合发展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建筑高度可参照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4.3.1容积率控制

统一规划新建或整体翻建的农村居民点,容积率宜控制在0.5—1.2之间。其中,城郊融合类村庄的农村居民点容积率控制标准可适当提高。

4.3.2建筑密度控制

统一规划新建或整体翻建的农村居民点,建筑密度宜控制在40%以下。

4.3.3建筑高度控制

农村村民住房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应超过三层,檐口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0米。其中,城郊融合类村庄的农村村民住房建筑高度应与周边建筑高度相协调。

4.3.4建筑风貌引导

新建、翻建、改建的农村建筑应尊重周边现状环境,体现金坛地方建筑特色。农村村民住房风貌按照常州市居民点规划设计导则、农房建设通用图集、金坛区农房图集等相关要求和规划标准执行。特色保护类村庄应重点保护乡村空间肌理与特色风貌,加强建设管控和风貌引导。

4.4程序要求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控图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提交村民委员会审议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内现场公示栏或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技术审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汇交至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第五章用地兼容要求

5.1总体要求

在符合发展导向、确保主导性质不变,且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或相互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5.2用地兼容

用地兼容分为完全兼容、部分兼容、禁止兼容三种类型。其中“完全兼容”是指现状用地性质可完全转变成其他用地性质;“部分兼容”是指在满足现状主导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适度混合其他用地性质;“禁止兼容”是指不允许现状用地性质转变或混合其他用地性质。符合“完全兼容”和“部分兼容”的用地需在规划实施阶段进一步论证,明确兼容用地性质和控制引导要求。

涉及保护公共利益、生态环境和保障城乡安全的用地应严格控制,保障其必需的用地规模,不得随意占用或变更。优先兼容为农村民生设施用地,相关兼容要求详见附件1。

建设用地确需转变用途且符合用地兼容管理要求的,应编制规划管控图则。

5.3程序要求

存量或规划建设用地在实施阶段确需转变用途且符合用地兼容管理要求的,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规划管控图则,提交村民委员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技术审查后,更新至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第六章成果要求

6.1制图要求

规划管控图则包括实施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实施地块土地规划图、实施地块重要控制线分布图和实施地块规划管控图则,实施地块土地规划图应表达地块编码、地块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控制内容,可包括建筑风貌、设施配套等控制内容,制图版式可参考附件2—附件5。

6.2地块编码

地块编码是指在规划中对不同地块进行编号标识,具有唯一性、连续性、继承性和可读性,适用于地块全生命周期的规划管理。

农村民生设施项目实施地块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应按照《常州市区详细规划单元划分规划》的要求对地块进行“行政区码+单元码+村庄码+地块码(含分地块码)”的编码体系赋码。

第七章成果汇交

7.1汇交材料

汇交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应保持一致):

(1)规划成果:包括“四图、一库、一清单”。其中,“四图”包括实施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实施地块土地规划图、实施地块重要控制线分布图和实施地块规划管控图则,应为JPG格式,A3大小,像素不低于300dpi;“一库”指规划数据库;“一清单”指规划项目清单。

(2)规划批准文件或审查纪要;

(3)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交请示文件。

其他规划成果和审批过程性文件应留存备查,无需提交。

7.2汇交程序

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上述要求,将报备材料汇交至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管理。

第八章附则

8.1解释主体

本规定由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8.2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用地兼容表

2.实施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

3.实施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图

4.实施地块重要控制线分布图

5.实施地块规划管控图则坛政办发〔2024〕6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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