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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特刊] 魏某某在工地门口值班时帮同事干活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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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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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魏某某系甲公司招用的保安,被安排至某项目工地从事保安工作。2021年8月13日11时左右,魏某某在工地门口值班时,应材料员李某请求,帮忙打开运输车车门,下车时不慎滑倒受伤。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魏某某所受**属于工伤。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魏某某帮助李某的行为虽然超出保安职责,属个人行为,但是主观上为了单位利益而协助同事,且“帮工”行为系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之目的,维护的是用人单位利益,最终行为结果也由单位受益,因此魏某某的“帮工”行为属于工作原因范畴,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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