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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金坛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2025年修编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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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2: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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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kcolor=rgb(255, 254, 244) !important][color=rgb(202, 36, 3) !important]相关文件: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坛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2025年修编版)的通知

《金坛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2025年修编版》(以下简称《规划》)于2025年6月25日由区政府办印发,《规划》自2025年6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18年发布的《金坛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坛政办发﹝2018﹞197号)同时废止。


一、政策背景介绍

养殖水域滩涂是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基石,是水产养殖业与其他行业协调发展的依据。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区按照《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缟制大纲》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编制规划,对《金坛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进行修编,同时与金坛区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不划入养殖区,征求了镇(街道)和水利、环保、资规等单位的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金坛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2025年修编版)


二、相关名词解释

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指常州市金坛区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滩涂。根据水域滩涂的不同性质和功能定位,科学划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域范围。


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的水域滩涂。限制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水产养殖实施一定限制措施的区域。养殖区指除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水域。包括池塘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池塘养殖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其他养殖区包括稻渔综合种养等。


三、规划成果

本次修编将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具有航运和行洪功能的公共骨干河流等划为禁养区,规划总面积为3457.60公顷(约5.19万亩);将重点湖泊、水库划定为限制养殖区,规划总面积为7803.26公顷(约11.70万亩);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不划入养殖区,规划池塘养殖区面积为8347.95公顷(约12.52万亩)。禁养区调整后,长荡湖除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外的区域为限养区,并划出限养区面积1%的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面积(68.461公顷)和限养殖区面积0.25%的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面积(17.483公顷)。


四、相关要求

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保障渔民的合法利益。在禁止养殖区,严禁存在任何水产养殖行为和设施(实施投放饲料、肥料、渔药等投入品行为和架设网箱、围栏及筑坝等养殖设施),已有的养殖行为和养殖设施必须予以停止和拆除;在禁止养殖区内设立宣传告示牌予以标注说明。对禁养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控制所在水域污染物实行总量减排,禁止新建排污口。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加强禁止养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养护执法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和公共河流水域,鼓励人工增殖放流,维护水域生态修复和水质保护。实行“人放天养、捕捞许可”制度管理。


限制养殖区内不得在开放性水域施用化肥和有机肥养鱼。重点湖泊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搬迁或者关停造成生产养殖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在限制养殖区,限制水产养殖品种和规模,禁止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养殖、捕捞作业方式;在限制养殖区内设立宣传告示牌予以标注说明。


养殖区内符合规划的养殖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无证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秩序,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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