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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江苏明确:商家停业前,应提前30天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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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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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次修改,主要是对照上位法新要求,对省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正统一,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投诉时限等多个方面。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作出调整。针对商家“跑路”等维权争议频发的情况,《条例》明确相应规范,强化法律刚性。要求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退换货时,明确经营者履行义务的期限自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而不是消费者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日。这一改变,清晰界定了经营者开始承担退换货义务的时间,减少了因期限计算方式不明确而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使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更清楚地知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便于双方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同时,对于空调、家居等一些需要安装的商品,如果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退换货期限,商品尚未安装完成,其实消费者并没有真正使用商品。《条例》规定有效期限自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确保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的时间段内享有完整的退换货权利。
在争议解决章节,修改后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权益侵害的追诉期从一年延长至三年,即: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害之日起三年内提出。追诉期延长,意味着消费者将有更充足的维权时间。同时,有利于约束经营者行为,为了避免在较长时间后仍可能面临消费者的维权诉求,经营者会更加谨慎地对待生产和经营活动,促使他们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长远来看,这也将有利于推动整个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对照相关上位法规定,《条例》还细化了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规定,要求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同时《条例》明确提出,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江苏广电总台荔枝新闻中心记者丨罗聪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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