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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以案说险】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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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8 09: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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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22年7月17号,陈先生在小李处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金福合家欢,保额30万,保费10180元。2023年1月17日,公司抗辩期调查发现陈先生投保前患有二型糖尿病,要求解约该保单并不退还保费。






法律法规


根据《保险法》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特别提示


1.客户投保前没有住院,没有大病,是不是就不用告知了?
必须告知。投保时需按健康告知栏中询问项逐个告知—不预判、不筛选、不修饰、不增减地如实反馈,公司核保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包括且不限于5年内住院,3年内检查,1年内门诊就诊,身体各系统疾病等。对于小病住院已经好了没事了,也必须告知。因为投保时询问事项为是否住院(目前或过去/是否曾/目前或过往),只要住院无论有无痊愈均需告知。告知时需对照出院小结中出院诊断逐项填写,避免给未来可能发生的理赔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2.对于医生说没事了,是否不用告知?
必须告知。保险医学和临床医学有本质区别,临床医学看的是现在,保险医学关注的是未来。比方说,某种当前不需要治疗,只需要观察的病症或现象——比如未出现症状或指标异常时的肥胖——临床上通常不会积极干预,只会建议通过改变饮食和生活习惯加以调节,而保险医学对此则会非常关注,这些个体虽然短期内临床风险不大,但其远期风险会高于健康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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