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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买药买到“近效期药品” 消费者投诉讨说法,一起来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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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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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10月18日,消费者周女士向新北消协投诉,称其在新北区某连锁大药房买到了临期药品,过期时间是2024年11月,购买前店员也没有提前告知,自己回家后才发现。面对保质期只有个把月的临期药品,周女士感到非常失望,一气之下,拨通了新北消协电话。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新北消协孟河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向药店了解情况。药店方面承认了他们的错误:确实在未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出售了接近保质期的药品,对此表示了诚挚的歉意,并愿意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消协人员也对商家作出了批评教育,强调了诚信经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要求药店加强内部管理及员工培训,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随即,消协人员又联系了周女士,详细传达了药店的歉意和赔偿方案。周女士听后表示,她并不要求退款,她生气的只是药店没有提前告知药品的实际情况。她对药店的道歉表示接受。最终,双方在消协的协调下达成和解,周女士对药店的处理态度表示满意,药店也承诺将引以为戒,避免未来再出现此类问题。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有关情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本案中,虽然药品不是过期药品,但属于近效期药品,药店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消费者告知,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费提醒


药品是关乎健康的大事。新北消协在此提醒商家,在销售临期药品时应充分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同时,对于临期药品的销售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来源:常州市新北区消协 张维明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7: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咋啦,反正人家药品又没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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