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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一社区回应“11岁小学生成小区业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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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前天 09: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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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发帖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名单公告中,一名年仅11岁的在读小学生赫然在列,被标注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这一情况迅速在社交平台引发广泛讨论,有网友质疑“未成年人如何能担任业委会委员”。

9月4日,记者从网友发布的网帖看到,该小学生的姓名、年龄、就读学校等信息清晰显示在业委会成员名单上,身份一目了然。不少网友感到诧异,也有人引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条款,强调委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记者以市民身份联系鼓楼区东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确认该小区业委会名单确实出现了11岁委员,“情况属实。”不过对方解释称,之所以出现这一情况,是因为该房屋的产权人登记在小孩名下,实际工作中,业委会事务均由其监护人代理完成,相关委托代理手续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记者进一步向涉事小区所属社区居委会求证。工作人员介绍,这名小孩的奶奶长期担任该小区一栋楼的楼长,日常工作兢兢业业,并得到居民认可。小区筹备成立业委会时才了解到,因为奶奶的孙子读书需要,其居住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孙子名下。为妥善起见,社区当时就向辖区法院及上级政府部门咨询过意见,确认监护人可以代理履职。随后,孩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正式将业委会事务委托给奶奶处理。

该工作人员强调:“业委会选举和备案都有严格程序,不存在让未成年人真正独立履职的情况。之所以出现‘11岁业委会委员’,是因为业主名义上是孩子,但实质上是监护人和家庭成员在履行相关业委会职责。”她还补充说,小区老居民对此事了解清楚,新搬来的住户可能一时不知情,社区都会及时向大家出示相关代理文书并解释。

对此,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聂莎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法律角度看,11岁小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行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追认。“《民法典》未专门规定‘业委会委员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它确立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法律原则。《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但住建部出台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作为部门规章,明确提出业委会委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聂律师解释。

不过,聂莎律师也指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该业主虽为未成年人,但其监护人依法代理,并进一步委托给在小区中具有经验的楼长奶奶代行事务,“从社区治理角度看,这是一种务实的创新,也体现了灵活处理与制度适配的结合。”



综合| 上游新闻
     
沙发
发表于 前天 14:1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常州
他需要灵活的时候就灵活,你就需要严格按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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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昨天 08: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有些规定就是不合理,选业委会成员非要业主才能竞选。奶奶参加业委会。孩子是户主,这样没什么矛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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