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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金坛人注意!事关出行!明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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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 09: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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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日起


新修订的《常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正式实施


与原版《乘客守则》相比有四大变化


快来看看吧

变化1  儿 童免费乘车政策升级
微信图片_20230401094228.jpg
政策解读:


1、不限制1.3米(含1.3米)以下儿 童免费乘车人数(成年乘客陪同);


2、新增1.3米以上学龄前儿 童免费乘车政策(成年乘客陪同)。

特别关注:


学 龄前儿 童指当年9月1日未满6周岁的儿童。学 龄前儿  童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或电子身份证、电子社保卡等)免费乘车。

变化2  发票领取更便捷
微信图片_20230401094221.jpg
政策解读:


1、使用单程票的乘客不限制领取凭证,凭车票或当日购票记录均可领取;


2、使用单程票的乘客进站或出站时均可以领取发票;


3、新增使用电子车票乘客发票领取凭证。

变化3 行李标准有更新

注意事项:


地铁携带的物品需满足行李标准及安检标准,乘坐地铁需特别关注哦。


变化4  这些行为明令禁止

新版《乘客守则》对影响轨道交通环境卫生、运营秩序、设施容貌的行为进行补充,禁止行为中新增了“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内容。

对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禁止性行为,新增了“擅自进入驾驶室、隧道、轨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禁入区域”“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在车站、列车内 吸 烟(含电 子 烟),点燃明火”“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等内容。

乘车秩序上新增“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不得抢占、霸占爱心专座”要求。

以下是
新版《常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全文

常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站、乘车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本守则所称乘车凭证是指单程票、储值票(交通一卡通、计次票、纪念票等)、NFC模拟卡、电子车票(二维码票、生物特征票等)等。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并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所持乘车凭证须在闸机上验证的,验证成功后即可进站、出站,上次出站未扣费成功的乘车凭证,下次进站前需补扣上次车费;


(二)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三)持乘车凭证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乘车凭证使用有效时间为120分钟,乘客应当在乘车凭证使用有效时间内出站;超时出站的(因不可抗力、轨道交通原因导致的除外),须加收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后方可出站;


(四)持单程票乘车的,应当于购买日在购买站进站乘车,限乘单程一次,出站时单程票由出站闸机收回。未使用的单程票可以在购买日到任一车站办理退票,隔日作废;


(五)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受影响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到任一车站按当次购票金额办理退票。


◆第五条  需要发票的乘客,按以下规定领取:


(一)使用单程票的乘客,可凭车票或当日购票记录领取;


(二)使用电子车票的乘客,可凭行程记录领取;


(三)使用NFC模拟卡、储值票的乘客,可在购买或充值时领取。


◆第六条  乘客须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查验乘车凭证。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享有乘车优惠的特 殊人群,应当在进站前主动向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乘客无乘车凭证、持失效乘车凭证乘车的,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乘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票款;乘客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为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票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有关信息将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七条  乘客携带行李进站乘车不得影响其他乘客。行李携带的标准为:


(一)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


(二)体积不得超过0.216立方米;


(三)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


◆第八条  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站台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九条  在车站、车厢和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设施容貌的行为:


(一)随地吐 痰、便 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三)踩踏坐席、躺卧、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


(四)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 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五)携带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工作状态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 警 犬除外)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设备的物品进站、乘车;


(六)携带不符合行李携带标准和安检要求的自行车、电动车、充气气球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物品进站、乘车;


(七)使用滑轮鞋、滑板、自行车、电动车等代步工具(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电动车除外);


(八)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九)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设施;


(十)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设施容貌的行为。


◆第十条  禁 止下列危 害或者可能危 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车辆;


(二)故意阻碍车门、站台门开启或者关闭,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隧道、轨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禁入区域;


(四)攀爬、跨越或者钻越围墙、护栏、护网、站台门、闸机、车辆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携带有 毒、有 害、易 燃、易 爆、放 射 性、腐 蚀 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七)非 法 携 带枪 支、弹 药或者匕 首等国 家 规 定的管 制 器 具进站、乘车;


(八)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九)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十)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十一)在车站、列车内吸 烟(含电 子 烟),点燃明火;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十三)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学 龄前 儿 童或者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儿童乘车;无看护人陪护的学 龄前 儿 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十二条  身体裸露不文明者、醉 酒 肇事者以及健康状况可能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三条  乘客应当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在车站、车厢内拾到或丢失物品,应及时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或寻求帮助。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公共财物。因乘客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六条  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不得抢占、霸占爱心专座,提倡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乘客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进站、乘车的人员拒不遵守本守则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来源:常州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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