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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薛烨庭律师法律咨询随笔之离职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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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6 09: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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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当事人向薛律师咨询离职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当事人介绍称,公司最近裁员,许多员工就补偿金额也达成了一致,但以公司内部审批为由,没有公司盖章,要员工先签字,害怕公司不给,这个字能签吗?我给她提了一个建议,在协议中,加上一条:本协议自XXXX年XX月XX日前乙方收到全部协议款项后方为有效。

     公司规模大小不一,一般由公司审批后用章达成协议,也属于合理解释。但也确实不排除公司以此为由套路员工。一般在协议离职过程中,能够签字认可协议,员工往往已经是做出了让步的,公司拿到员工签字的协议以后,主动权就掌握在公司手里。一旦不加盖公章,不给员工协议,不按期足额发放补偿金,员工想要拿到本已经商定的补偿金,仍然需要通过仲裁、诉讼实现,而且手上未必有相关的依据,企业倒是随时可以拿出你的签字来。在仲裁、诉讼中,利用诉累心理,再次迫使员工降低补偿标准,达到更低成本裁员,即便不同意再次让步,企业也没有新的负担。而通过在协议中加上生效条款,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陷入企业的套路,将主动权始终掌握在自己手里。企业需要审理用章,可以理解,如果不愿意加上生效条款,就无法理解了。如果企业人事以自己无权签订这样的条款,需要员工先确定以后再由公司审核,是说不通的,虽然人事未必是领导,但代表公司协商处理裁员,就代表公司,就应当有决定权,如果没有决定权就让有决定权的人来处理,如果不确定老板同不同意,那就先内部去沟通请示,老板同意以后再来正式签署。再者,协议本就是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的结果,一方同意,另一方还需要考虑,则没有体现协议的平等性。另外,加上生效条款,对员工是很好的保护,对企业也没有什么影响,双方本就无法确定何时能达成最终的一致协议。凡是企业不愿意加上生效条款的,那么多半是要套路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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