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63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众观天下] 乘坐单位班车下班回家,下车摔伤是工伤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山水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公司员工,2023年3月5日21点,张某乘坐单位的班车下班回家,当班车开到张某家附近的车站时,司机停车,张某从班车后门下车。当张某的脚准备踩班车的第二个下车台阶时,因没有踩住,张某被摔伤。


2023年8月23日,张某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其于2023年3月5日晚21时下班乘坐班车下车时不慎摔伤为工伤。

处理结果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不服,为此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系由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关于“交通事故”的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中,张某在工作结束后乘坐单位安排的班车返家并在下车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系自己着急下车不慎踩空导致,班车当时并不存在没有停稳等不安全因素,即:张某受伤不是班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因此,张某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