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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凡事] 金坛一男子被拘役6个月,并处罚5000元!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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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08: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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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下车地点相隔数百米需增加2元车费差价,常州金坛一男子不仅与大客车司机发生争执,而且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迫使车辆停车。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3月2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独立新罪名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从常州市区乘坐大客车前往金坛区,经停至金坛区下新河时,周某某向驾驶员陆某某表示,希望继续前行数百米后再下车。陆某某表示,按照大客车收费标准,周某某的下车地点已进入下一收费区间,需要再多付2元车费。


周某某不同意多付,与驾驶员陆某某发生争执,10分钟内,他先是抢按车辆控制台上的按钮,后又扭转大客车点火锁钥匙,导致大客车失去动力,驾驶员陆某某被迫控制好车辆减速,滑行至前方路边停车。


当时,大客车上尚载客10余人,且迫停地点前方为十字路口,并邻近加油站点。大客车被迫停车后,驾驶员陆某某报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法官汤震球表示:被告人周某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碍安全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近年来,乘客因车辆经停、票价等问题与司机发生口角进而发展为采用暴力等手段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偶有发生,这种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前,多被判决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为3年以上;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根据刑法溯及力,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立法背景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因乘客侵扰司机的驾驶行为而造成的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如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一辆公交车在行驶中因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使车辆失控,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坠江,导致数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殴打司机、抢夺控制方向盘或者乘客与司机互殴等干扰安全驾驶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险性,我国法律对这类行为的惩处,是有一些追究法律责任规定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妨害安全驾驶引发严重后果,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实践中主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8年11月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关于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223件,判处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占比39.01%、故意伤害罪占比30.04%、寻衅滋事罪占比10.31%、交通肇事罪占比3.59%;判处的刑罚,90.57%为有期徒刑,其中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占8.42%、一年至三年占38.95%、三年至五年占47.37%、五年至十年占4.21%、十年以上占1.05%。


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有效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的适用,该意见第一条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自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来源:江苏城市、零距离、正义网、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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