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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3·15 | 以案说险 你需要知道的保险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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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7 10: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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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保管理赔材料 顺利获取赔款


客户X先生于2020年9月7日为自己的孩子购买了中国太保寿险常州分公司的学平险。2020年11月6日,孩子因牙龈脓肿、支气管炎至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11月20日出院。由于X先生平时个人工作繁忙一直未申请理赔。2021年1月,X先生准备抽空将孩子的住院理赔进行申请时才发现住院发票遗失,急忙拨打95500咨询丢失发票后是否还能申请理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对于索赔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客户将无法办理理赔。

好在经过耐心寻找,X先生找回了住院发票,并通过手机端理赔申请,后期将发票递交至公司。公司在收到发票的当天完成了结案,并将理赔款共计691.68元打到了X先生的账户上。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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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1、及时报案。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2、保存资料。发票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对于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中约定:客户需提供发生费用的原始凭证。故发票丢失,或仅提供发票复印件是无法获得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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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履行告知义务 维护保障权益


案例1:如实告知

X女士于2016年6月18日,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过程中,业务员询问X女士的既往身体情况。X女士告知业务员,本人近期公司体检过,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并提供完整的体检报告。经过公司核保人员审核后,给予针对甲状腺结节责任除外的承保结论。

2020年8月5日,X女士确诊为乳腺癌,申请理赔后三天内获赔重疾保额。


案例2:未如实告知

M女士于2019年8月1日,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短期医疗险,在投保过程中,业务员询问M女士的既往身体情况,M女士告知业务员,无住院病史,保险公司给予正常承保。

2020年6月14日,M女士因“高血压(3级)、脑梗死”住院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发现了M女士隐瞒了二十年余的高血压病史,最终给予不承担赔偿保险金,并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结论。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承保的保险公司。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将损害自己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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