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山水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市首起不服无证经营燃气行政处罚决定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於某某无证经营燃气行为的处罚决定,即责令於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841元。
据了解,去年8月,我市持续开展打击“黑气点”行动,对瓶装液化气市场实行全面巡查。朱林镇政府、金坛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联合金坛区公安、城管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巡查至朱林镇唐王村委唐王村时,发现唐王村190号与老唐王大桥东侧空地上,堆放了88只燃气瓶。经查,该点没有取得任何燃气经营许可手续,其中33只燃气瓶还装满了液化气。于是,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於某某开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查获的88只燃气瓶作为证据,暂扣并全部转移至安全地点。
经实地调查核实取证,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於某某涉嫌无证经营燃气,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於某某作出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41元的处罚决定。对此,於某某表示不服,向市住建局提起行政复议,结果是维持处罚决定;他又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仍然不变;最后他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坛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涉及的存放场所紧临居民住宅和道路,完全不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与规定,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据悉,截至记者发稿,於某某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倘若逾期不缴纳相应罚款和违法所得款,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递增收取滞纳金,最高为两倍罚款数额。拒不执行的,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另外,暂扣的88只燃气瓶,将全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中,报废气瓶一律采取破坏性处理。
记者了解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1月至今,我市公安、市场监管、住建等多部门联动重拳出击,打击取缔“黑气点”达25个,暂扣非法气瓶471只,处理人员23名,对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形成震慑,有效净化我市瓶装燃气市场。
来源:常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