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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江苏出台广告代言监管指南,禁止以种草形式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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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2 08: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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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出台《商业广告代言行为监管执法指南》,对11种具体情形明确了是否属于广告代言行为,并将以“种草(网络流行语,指推荐好货诱人购买)”等形式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导致消费者不能辨明其为广告并被欺骗、误导的代言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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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对11种具体情形明确了判定标准,包括确认7种、排除4种,其中包括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主、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界定,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直播营销的身份界定、网络公益直播营销是否构成商业广告代言的性质界定等。


《指南》确认了7种情形为商业广告代言行为,排除了4种。构成商业广告代言的情形包括:


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以“明星合伙人”“入职”等名义为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但实际不存在真实投资、合伙、劳动合同等关系;


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在综艺节目、影视节目植入广告中为所涉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


网络直播营销的内容构成商业广告,参与直播并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


虽然宣称直播出于公益目的、收入用于公益用途,但网络直播者的行为符合商业广告和商业广告代言活动特征的。


不构成商业广告代言的4种情形中,包括党政领导干部以促进发展、拉动消费、推动乡村振兴为目的,为本地域非特定商家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网络带货推广,未谋取个人经济利益的。


《指南》还首次将以“种草”等形式变相发布商业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代言行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以“种草”等形式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导致消费者不能辨明其为广告,并被广告内容欺骗、误导的广告代言行为属于违法的商业代言行为。


根据《指南》,代言行为涉及的内容存在不良导向和虚假情形,利用消费者组织、产品质检机构、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等特定身份人员或组织进行广告代言,代言人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等均被列入涉嫌违法的负面清单。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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