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382|回复: 1

[专题特刊] 曝光台丨罚!只因这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6-14 08: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山水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有责必负、违法必究是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的重要保障,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保障,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将受到行政处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部分违法行为要连同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是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现整理近年来我区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案双罚”典型案例,共勉共进,以案促改。

1
江苏某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一案双罚”案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0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苏某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资格从事焊条电弧焊作业;未在丙烯精馏塔回流罐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


02


行政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15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对单位负责审核批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


常州某门窗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一案双罚”案

01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州某门窗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铝镁粉尘、废屑遇水或受潮自燃,产生氢气积聚”和“储存场所易燃、可燃、有毒物料泄漏、燃烧”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但该单位未在“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中上报以上风险。


02


行政处罚结果


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


金坛区某喷灌设备厂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一案双罚”案


01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1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金坛区某喷灌设备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生产厂房出租给一包装厂,虽然双方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该喷灌设备厂未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02


行政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4


常州市金坛某橡塑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案双罚”案

01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9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金坛某橡塑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02


行政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

5


常州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一案双罚”案

01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6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州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02


行政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4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金坛应急

     
发表于 2022-6-24 12: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无锡
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山水帮帮设置悬赏提问,并在广播台滚动显示,暴光率更大,有问题就到山水帮帮!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