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487|回复: 0

[众观天下] 事发金坛!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9-2 14: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山水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75号


江苏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82014139222Y
住 所:常州市金坛区鑫城大道 2898 号负责人:于忠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2022 年 8 月 25 日下午,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依法报批的《金城大道(规划 S340 城镇改线段)改扩建工程(配套杆管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前现场勘察时,发现项目部分塔基基础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
经查,该项目于 2021 年 10 月开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 年 8 月 25 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
2022 年 8 月 25 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贺维亮的《调查询问笔录》1 份;
2022 年 8 月 25 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共 1 张;
江苏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委托书书》1 份;
江苏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1 份;
江苏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于忠俊以及规划建设局职员贺维亮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江苏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城大道(规划 S340 城镇改线段)改扩建工程(配套杆管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 1 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我局将30 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 年 8 月 29 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