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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普法进行时,警惕披着保险外衣的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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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8 16: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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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2月至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不法手段获得上海多家保险公司的保单信息,公司业务员冒充保险公司客服,随机拨打电话、发短信联系保险公司投保客户,诱骗客户提前退保,转而购买该公司非法理财产品,并承诺年化8%至10%不等、保本保息的固定收益。截至案发,公司共吸收8000余名投资群众共计3亿余元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警方介绍,此类案件多以中老年人为诱骗对象,犯罪手法新颖、欺骗性大、隐蔽性强。目前,警方已对徐某、成某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对信息泄露源头实施打击。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法不断升级,而涉及保险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法分为两大类:

一、虚构伪造保单

不法分子利用职务及身份便利,或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骗保。

利用业内人员身份,自购或作废收据,甚至直接手写欠条,并在伪造单证上加盖假公章,代收所谓“保险费”。

谎称与保险公司合作或虚构保险产品对外售卖。

通过许以高额返佣、保险返还金、保费等虚构承诺,甚至举行线下虚假内部推介会、分享会等实施诱骗。

 

二、退保理财骗局

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假冒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请消费者携带保单、身份证、银行卡到指定地点办理“保单分红”手续。

待消费者前往后便游说其将保单退保,并将退保资金转购所谓“理财产品”,承诺虚假收益或者高额收益。

“客户售后服务”、“保单收益升级补偿”“送礼”等名义通过短信、信函等方式邀约保险消费者,随后诱导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

 

防骗小贴士

不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

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购买保险产品,收到可疑邀约要牢记“三查”:查人员、查产品、查地址。

 

法规链接1:《民法典》中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5条到第8条明确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非法集资行为明显属于对广大集资人的欺骗行为,没有遵循诚信原则,并且违法我国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人订立合同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给集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除违反《民法典》,非法集资行为还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与之相关的两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92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规链接2:《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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