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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金坛两居民私自盗伐防护林林木!让公益“破坏者”变“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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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5 19: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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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两位居民宋某某和汤某某私自盗伐防护林林木,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发现。他们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其中无赔偿能力的宋某某,还需要以**代偿的方式,清偿其因盗伐林木造成的林业资源相关损失。今年7月,法院已发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要求宋某某参与32个工作日的公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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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8日,在金坛区薛埠镇新浮山水库附近,宋某某和汤某某正在搬运盗伐的树段时,被公安机关发现,随后二人逃离现场。民警在现场查获电动三轮车、大衣、手套、电锯等物。在宋某某和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宋某某伙同汤某某多次盗伐防护林林木共60株,合计材积为8.9779立方米,宋某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汤某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经评估,宋某某、汤某某应承担补种榉树、朴树苗木合计180株,或者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3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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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7日,该案移送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坛区检察院立足食药环资办案团队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提前介入等方式推进诉前磋商,积极能动司法。考虑到被告人宋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当地村委会沟通,设计一套可执行履行方案,由汤某某支付7000元,剩余生态修复费6330元由宋某某以**代偿的方式履行。检察官与二被告人初步达成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中,把被告人是否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作为量刑的参考。
2022年6月8日,由金坛区检察院提起的宋某某、汤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在庭前,法院就该案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经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因犯盗伐林木罪,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汤某某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两被告人未上诉。最终,法院下发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宋某某的最终劳动成果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由地方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村委验收通过。
被盗伐的防护林属于国有财产,检察办案团队积极推动公益损害人履行生态资源修复责任,通过推动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公益监督人”的监督模式,制定“公益损害赔偿金+**代偿”协议的公益诉讼生态资源损害修复模式,有效解决生态资源损害修复执行难问题,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来源:常州日报
     
发表于 2022-10-6 12:33: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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