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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特刊] 以案示警|粉尘涉爆执法案例警示,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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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09: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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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吸取“1·20”粉尘爆炸事故教训,我市部署开展粉尘涉爆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粉尘涉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5起粉尘涉爆典型执法案例,督促粉尘涉爆企业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4年2月5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百亿达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腻子打磨车间外设有5套干式中央除尘系统,但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且一号腻子打磨车间电缆沟内、腻子打磨工段配套的除尘器内部粉尘堆积严重,未及时清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十)项,上述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另外该企业干式除尘系统均未设置锁气卸灰阀和锁气卸灰连续运行及故障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和脉冲清灰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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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2024年1月30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溧阳市顺馨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八)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2024年 1月 25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君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虽然制定了粉尘清扫制度,但未严格落实清扫要求,造成棉纱车间电气管线、电箱内部、设备外壳等部位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月26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进区洛阳诗忠五金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放潮湿**泥浆场所未设置氢气监测报警装置和通风措施;生产车间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抛光设备间设备和地面、抛光集中除尘系统主风管内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九)项和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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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


2024年 1月 28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进区横林蓥豪办公家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木工车间设有干式中央除尘系统并安装了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但在除尘系统运行期间没有风压差监测数据记录。此外生产车间打孔机处、除尘器控制柜下等多处作业场所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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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7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


小贴士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来源:执法局

     
发表于 2024-3-10 09:31: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有些粉尘真的会燃爆,就那么零点几秒的时间,根本没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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