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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特刊]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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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2 00: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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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81XC/2024-0002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24〕1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4-07
公开日期
2024-04-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区各办局:《常州市金坛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常州市金坛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实施意见(试行)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品质的重要内容,是解决老年人就餐“急难愁盼”、增进老年人福
[color=rgb(202, 36, 3) !important]相关文件:
[color=#333333 !important]图解——《常州市金坛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实施意见(试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坛政办发〔2024〕18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区各办局:

《常州市金坛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金坛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实施意见(试行)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品质的重要内容,是解决老年人就餐“急难愁盼”、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有力举措,为推动我区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依据《关于推进常州市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民养老〔2022〕17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贴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统筹推开“中央(中心)厨房+社区(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配送点+送餐上门”的助餐服务模式,逐步构建布局优化、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实施老年助餐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公益定位。优先保障失能、空巢、留守、高龄、困难等老年人,兼顾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

二是注重社会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养老服务企业(机构)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参与助餐服务,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

三是确保食品安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四是提升服务质量。开发老年餐菜单和老年营养食谱,提供符合老年人饮食习惯和营养需求的餐品。

二、补贴类型

分为老年人助餐补贴、助餐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助餐服务机构分为:

中央(中心)厨房:是指由镇(街道)举办或社会力量建设运营,采取统一采购、标准化生产制作食材,统一配送至老年助餐配送点、为镇(街道)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老年)食堂:是指由镇(街道)举办或社会力量建设运营,或依托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夕阳红站点、养老机构食堂改造,或依托社会餐饮企业就餐场地改造,为镇(街道)、社区及周边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及订餐外送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

老年餐桌:是指依托社会餐饮企业就餐场地,或依托养老机构食堂,划出特定区域进行适老化改造,为镇(街道)、社区及周边老年人提供餐食制作、集中就餐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

老年助餐配送点:是指对不具备建设老年食堂条件,利用社区夕阳红站点、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既有场地,依托供餐单位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就餐、订餐外送服务的嵌入式助餐服务设施。

三、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老年人助餐补贴

1.补贴对象。对金坛区户籍并长期居住在我区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有助餐需求的,且在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不含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跨县(区)级行政区域老年人助餐补贴政策按照常州市相关文件执行。

2.补贴标准。补贴仅限于本人享受,每人每天限用1次(法定节假日不享受),每餐标准不低于10元,其中:

一类:60—79周岁老年人按照每人每餐区级2元、户籍所在镇(街道)2元标准补贴;

二类: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餐区级3元、户籍所在镇(街道)2元标准补贴。

3.申请方式。符合助餐补贴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金坛区老年人助餐补贴信息登记表》(附件1),户籍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

经审核通过的对象,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常州市金坛区老年人助餐补贴信息登记表》,在居住地村(社区)或就近用餐点完成人脸、户籍、联系方式等信息录入,即可在我区任一助餐点就餐,并享受相应补贴。

4.补贴发放。助餐补贴不直接发给补贴对象,不重复不累积,不能转赠,仅用于就餐消费时直接抵扣,月底清零。区民政局每季度将户籍老年人就餐数据分发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根据就餐数据将镇(街道)级就餐补贴汇总至区民政局。同时,区民政局依据老年人就餐数据向区财政局申请区级就餐补贴,并于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完成与各助餐服务机构助餐补贴核算下发。

(二)助餐服务机构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审定同意,对由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且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中央(中心)厨房、社区(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配送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2.补贴标准。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中央(中心)厨房:对新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300—5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照5万、10万、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社区(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配送点:对新增的改扩建社区(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配送点分别按照2万元、1万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3.补贴发放。助餐服务机构按要求建成并与镇(街道)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在正常运营一年以后,向区民政局提出建设补贴申请,经审核成功后,于当年底按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建成并正常运营且经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央(中心)厨房、社区(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配送点等。

2.补贴标准。根据就餐人次给予运营补贴。对全年就餐服务人次达1500—5000人次、5001—10000人次、10001—20000人次、20001人次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运营补贴。

3.补贴发放。区民政局根据助餐服务机构上年度老年人就餐人次于次年1月份确定补贴金额,于3月底前按标准完成上年度补贴发放。对实际运营满6个月(含)但未满1年的,根据当年实际运营时间和人次折算发放;对实际运营未满6个月(不含)的,放入下一年度进行折算和补发。

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运营机构选定要求

选定的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完善覆盖食品采购、生产、配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机制,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同时在近三年内无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记录。

采取“中央(中心)厨房”或“社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模式,供餐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安全等资质。各镇(街道)在充分考察辖区内餐饮资源后,应根据餐饮企业服务质量、口碑、规模、适老化改造完成情况,综合考量后择优选定1家餐饮企业并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一般不少于3年),明确但不限于食品安全、供餐流程、服务价格、服务补贴等事项,同时填写《常州市金坛区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备案表》(附件2),协议及备案表报区民政局备案。

开设老年餐桌或助餐服务点的,老年餐桌所在场所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助餐服务点应符合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要求。在结合老年助餐需求进行适老化改造后,由镇(街道)进行验收,通过后由镇(街道)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一般不少于3年),明确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服务价格、服务补贴等事项,同时填写《常州市金坛区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备案表》(附件2),协议及备案表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扶持政策

(一)场所支持政策。各镇(街道)要把老年人助餐服务用房纳入社区用房或养老用房中统筹安排。把适合用于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的政府自有、国有、集体房产等设施无偿或低偿提供给运营主体运营。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按照相关标准完成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基础装修后,无偿或低偿提供给企业运营。(不含社会连锁餐饮企业助餐点)

(二)税费减免政策。助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租房屋、土地用于提供助餐服务的免征契税;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助餐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仅针对社区(老年)食堂即为社区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机构,不含社会连锁餐饮企业助餐点)

(三)水电气暖优惠政策。在用水、用电、用气方面,享受民用价格起步价优惠政策。(不含社会连锁餐饮企业助餐点)

六、其他事项

(一)属地责任部门及助餐服务运营机构要加强老年人就餐情况扫码情况记录,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助餐服务机构应使用区级助餐服务系统,区级养老服务智慧平台要加强对助餐服务的监管,未使用助餐系统的不予补贴。

(二)区民政、财政部门及属地板块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如数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三)区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及属地板块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数字化管理”的全链条监管机制,确保老年人用餐安全。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助餐服务设施和助餐服务运营机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如数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四)本方案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与之前助餐有关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此件为准。本方案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后期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1.常州市金坛区老年人助餐补贴信息登记表

2.常州市金坛区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备案表坛政办发〔2024〕18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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