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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金坛的吃货们请注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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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14: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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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最新情况通告


在近期组织食品安全抽检的


13大类食品732批次样品中


6大类食品15批次样品不合格


其中涉及常州2家销售企业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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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抽取糕点、茶叶及相关制品、粮食加工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豆制品、饮料、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13大类食品732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和饮料等6大类食品15批次样品不合格。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常州市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周爱娣水果批发部销售的砀山梨,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娇姐快餐店使用的汤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苯磺**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嘉豪副食品批发商行销售的五香花生米,**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无锡长申商贸有限公司高新万达店销售的鲜百合,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连云港市庄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大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淮安市盱眙县龙淮超市销售的标称江苏琪又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苔肉松卷,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盐城市东台经济开发区天星农贸市场许金发销售的沃柑,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杜娟饭庄使用的白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常州长虹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豆王(菜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无锡市滨湖区灶想餐饮店使用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苯磺**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泰州市兴化市致远冷冻制品经营部销售的鸡翅尖,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南京市建邺区前刘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南京尚高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南京市江宁区御贡坊食品厂生产的盐水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徐州市泉山区田巷食品经销部销售的草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连云港市灌云县杨集镇嘉佰盛超市销售的标称淮安市乐士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汽水饮料(柠檬味),**化碳气容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宿迁市洋河新区东圩农贸市场李潮明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表。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又叫三氟氯氰菊酯,中等毒杀虫剂,对眼睛和皮肤有刺激作用。可以有效的防治棉花、果树、蔬菜、大豆等作物上的多种害虫。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盲目追求防虫等效果违规滥用农药,或者未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从而导致蔬菜中的农药残留超标。短期少量食用这些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一般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长期大量食用可能会刺激肠胃,引起腹泻、呕吐,严重的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噻虫胺


噻虫胺属新**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盒饭.jpg
来源:江苏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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