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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违法!注意!勿以恶小而为之,武进发布5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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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5 08: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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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第一期






导语


2024年以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继续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打击黑恶势力和查办民生领域案件相结合,开展“铁拳”行动,维护了市场秩序。现发布上半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高新区某公司作为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审查登记案



  案情简介


高新区分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种草学长”微信小程序定位于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页面版块中,有多个商户使用同一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查处。经查,该小程序定位于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页面共发现13家外卖商户,其中有6个商户公示的证照信息使用了其他两个商户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案发后,当事人某公司立即停止了上述6家商户的入驻。
当事人这一行为构成了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的违法行为,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外卖餐饮平台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平台应对平台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身份及经营许可资质的审核负责。本案的查处,是对外卖餐饮平台的一次震慑。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执法力度,切实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常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网络餐饮


第三方平台备案义务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西太湖分局收到举报,反映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提供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服务。经查,该公司于去年年底开始提供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服务,但未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相应备案。
当事人这一行为构成了未履行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备案义务的违法行为。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譬如入驻商户资质问题、商户监管难度大等等。为了更好地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是对食品安全的有力保障,同时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
提醒如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案例三



武进区湖塘某小吃店


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湖塘分局执法人员对美团及饿了么外卖平台商家“某县卷凉皮”位于武进万达金街过道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执法人员随即查询了该店在外卖平台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和编号,发现编号并不存在。经查,当事人利用武进万达金街过道的非固定铁皮集装箱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属于食品摊贩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7月,当事人为拓展客源上线外卖平台,通过微信委托他人伪造了虚假编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并上传至美团和饿了么平台用于外卖经营。
当事人这一行为构成了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并给予警告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使用套证、假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还会带来不少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外卖餐饮店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平台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许可信息,方可从事外卖销售。



案例四



洛阳某副食品经营部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酒案



  案情简介


根据前期的案件线索,洛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副食品经营部的饮品销售场所和食品仓库检查,并未发现假冒的牛栏山牌陈酿酒,但另案查处的2家店中,涉案的5箱(共60瓶)牛栏山牌陈酿酒均由当事人批发,且涉案的牛栏山牌陈酿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托的工作人员辨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这一行为构成了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较为狡猾谨慎,执法人员从下游出发一步步往上追溯,固定证据最后确定违法事实。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商标侵权案的办理,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通过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合法竞争权益。









案例五



嘉泽某艾灸馆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


医疗器械相混淆的广告案

  案情简介


嘉泽分局接到举报,称辖区某艾灸馆存在虚假广告宣传,要求查处。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大厅墙上张贴有标题为“女人越灸越美丽”的宣传板,宣传板含有“借灸火的温和热力及药物作用,通过经络穴位的传导……防病保健、养生之功效”的内容,上述内容宣传艾灸具有疾病防治、医疗保健功效。此外,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名为温热波动仪和波动通络器的艾灸设备为普通商品,但其上述宣传内容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医疗器械。
当事人这一行为构成了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广告法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当下,老年人对医疗、保健等产业有较强的需求和期待,有些非法商家就以各种形式诱骗老年人消费。本案涉案单位的广告宣传用语,易使消费者将普通设备与医疗器械混淆从而误导消费,存在较大社会隐患。本案对此类涉老销售商家的查处,起到了一定警示作用,倒逼其合法合规经营。




来源:武进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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