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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最新发布!天宁区补偿激励政策!一起来了解下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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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08: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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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宁区出台资源补偿(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促进要素高效流动和土地资源价值提升实现全区空间重塑、资源优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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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中的资源补偿激励,是指在资源优配过程中,对增加资源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因资源调配导致集体经济收入受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相应补偿,对履行资源保护义务且绩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激励。激励类型分为三大类,即耕地保护补偿激励、生态保护补偿激励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退出补偿。关于补偿标准,因实施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计划而新增的水田,按照20万元/亩补偿,水田以外的其它耕地按照16万元/亩确定补偿金额。因实施年度国土空间生态整治计划而新增的生态用地按照20万元/亩确定补偿金额。因土地征收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减少的情况,在法定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15万元/亩的补偿标准(或以协议价购买标准厂房等资产的方式)追加补偿等。


作为2024年度区委、区政府改革试点之一,下一步,天宁区将加快推动“试行办法”落地见效,持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常州市天宁区资源补偿(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意义为实现全区空间重塑、资源优配目标,更好地促进要素高效流动和资源价值提升,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持续提升城乡空间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天宁实际,特制定《常州市天宁区资源补偿(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试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宁区全域范围内的资源补偿激励工作。第三条 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资源补偿激励,是指在资源优配过程中,对增加资源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因资源调配导致集体经济收入受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相应补偿,对履行资源保护义务且绩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激励。第四条 基本原则部门协同,系统谋划。统筹整合现有补偿激励类别和资金来源,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资源补偿激励机制。规划引领,有序推进。强化空间规划对资源调配的统筹引导作用,合理制定土地综合整治年度实施计划,科学安排年度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权责统一,绩效挂钩。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获利、谁付费”的原则,建立获利方付费、保护方收益的补偿机制。根据资源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健全补偿激励和绩效挂钩的机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建立运作平台,全面统筹管理资源调配中的收益和分配,畅通社会资本参与渠道。统筹兼顾,试点先行。将资源补偿激励机制与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全域综合整治、低效用地试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工作有机结合,试点先行,逐步完善推广。
第二章 补偿激励类型第五条 补偿激励类型资源补偿激励类型可分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生态保护补偿激励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退出补偿三大类。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是指对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充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相应补偿,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资金奖励。生态保护补偿激励,是指对实施国土空间生态整治项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相应补偿,对生态空间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资金奖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退出补偿,是指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国土空间生态整治项目以及土地征收过程中,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减少导致集体收入减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相应补偿。
第三章 补偿激励标准第六条 耕地和生态保护补偿标准耕地保护补偿标准。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土地综合整治方案。因实施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计划而新增的水田按照20万元/亩,水田以外的其它耕地按照16万元/亩确定补偿金额。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因实施年度国土空间生态整治计划而新增的生态用地按照20万元/亩确定补偿金额。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退出补偿标准因土地征收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减少的情况,在法定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15万元/亩的补偿标准(或以协议价购买标准厂房等资产的方式)追加补偿;因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生态整治项目导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永久退出的情况,在第六条所列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15万元/亩的补偿标准(或以协议价购买标准厂房等资产的方式)追加补偿。鼓励被补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采用协议价购买标准厂房等资产的补偿方式。第八条 激励标准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申报,每年由资规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对相关耕地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评价,由资规分局牵头对生态空间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评价。两项考评结果均划分三个等级:优秀(不超过3个),良好(不超过5个)和一般。对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给予适当现金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实施操作第九条 职责分工规划统筹。区委区政府负责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和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办法试行期间各项重大问题。统筹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耕地、林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等资源保护类专项规划,制定土地综合整治年度实施计划,分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任务至相关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实施。区属国有平台公司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国土空间生态整治项目涉及的搬迁安置工作。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主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等制度,对项目的实施、客土安全、水系渠系排灌配套、资金使用、后期管护等负总责。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可委托或联合镇(街道)、开发区、平台公司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监督监管。项目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资金来源,杜绝出现“非农化”或“非粮化”情况。绩效评价。资规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区级耕地保护激励的绩效评价,资规分局负责区级生态空间保护激励的绩效评价。资金拨付。区属国有平台负责统筹土地指标交易和补偿激励资金拨付;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各自工作。第十条 指标统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办法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所形成的各项土地指标由区属国有平台公司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关台账。各镇(街道)、开发区如需使用相关土地指标,按照市场价(或协议价)向区属国有平台公司购买。因实施土地征收导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减少的情况,征收主体按照15万元/亩的标准向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支付。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补偿和激励资金由区属平台公司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实施分期支付,协议价购买标准厂房等资产按照协议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国土空间生态整治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支付至补偿金额的20%,符合后期管护协议要求的,按照5年的监管期,每年支付补偿金额的10%,不符合后期管护协议要求的,须待整改合格后顺延支付。剩余30%的补偿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用于支持项目所在村的各项乡村振兴事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退出补偿鼓励采用协议价购买标准厂房等资产,以现金方式补偿的按照每年20%的标准在5年内支付完成。补偿和激励资金专项用于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生态用地后期管护、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支出。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强化绩效考核,建立问责机制。区委区政府将资源补偿激励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加强对资源补偿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经查实有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资源补偿激励资金情况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执行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向下滑动查看全文
来源:锦绣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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