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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特刊] 市应急管理局对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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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5 08: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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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全市各地近期查处的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01溧阳智研精密五金有限公司2024年7月25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抛光车间南侧设有一台湿式除尘一体机,该一体机设置了联锁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但未设置水流速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10条“湿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并保证水槽(箱)及水质过滤池(箱)无论除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都要有良好的通风”的规定。同时,抛光车间北侧设有的两台湿式除尘一体机,设置了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但未设置与该监测装置配套的保护联锁装置,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4.8(b)条“保护联锁。除尘系统应设置保护联锁装置,当监测装置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及隔爆、抑爆装置启动时,保护联锁装置应同时启动控制保护”的规定。检查当日,上述三台一体机正在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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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02江苏常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2月5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企业**车间内员工胡某正在使用气体保护焊焊接横杆,另一员工王某正在操作乙炔切割机进行钢板的热切割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上述二人均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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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03江苏湘林嘉雨机械有限公司2024年5月22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设置有一处喷漆室,该喷漆室内使用非水性油漆(**树脂涂料,**树脂涂料、高闪点聚氨酯**酸),根据企业提供的化学技术说明书,以上产品均为易燃液体,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有燃烧爆炸危险,但该企业在喷漆室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该企业主要从事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属于机械企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使用非水性油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规定,上述事故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企业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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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来源: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04常州市宝玛工具有限公司2024年4月8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1台工具磨和1台砂轮修整机传动部位(离地面约1.5米)未安装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该企业存在两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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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生产车间1台工具磨和1台砂轮修整机传动部位(离地面约1.5米)未安装防护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05江苏皖苏干燥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6月13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樊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的规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焊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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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06常州宝宇麒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24年5月16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组织进行静电喷涂作业生产,该企业喷涂作业现场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7.1.3“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的规定。该企业未严格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粉尘积尘严重,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4条“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的规定。同时,该企业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喷粉室内照明灯具不符合防爆要求,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4.8条:“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20区、21区和2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20区应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的区域;”和第6.3.4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 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上述三个隐患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第(七)项“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和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等相关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经前期专家主动服务企业指出存在隐患的情况下,该企业未通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事故隐患,致使上述三个重大事故隐患在日常生产中长期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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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07武进区横山桥柏林木门厂2024年5月21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内有2台推台锯、1台开槽机、1台雕刻机,均采用布袋除尘,产生的粉尘为木粉尘。木粉末属于涉爆粉尘,加工车间属于作业现场,检查当天,加工车间现场设备旁及加工车间内仓库积尘严重,该企业制定了粉尘清理制度但未按照制度进行清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第十一条第十款“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规定,该企业车间现场设备旁及仓库内积尘严重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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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08江苏昊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5月22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西北侧设有一间危化品暂存库,面积约10㎡,用于临时存放酒精、助焊剂。检查当日,危化品暂存库内存放有16桶助焊剂(20L/桶,型号为WTO-PV112F)和18桶酒精(20L/桶,为无水乙醇)。根据该企业提供的助焊剂和酒精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助焊剂主要成分含有醇类溶剂,闪点为12℃,属于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为2828;酒精闪点为13℃,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为2568,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助焊剂和酒精能挥发出可燃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3.1.1条:“在生产、加工、处理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当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规定以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修订说明》第3.1.1条:“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评级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数据加以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的规定,该企业危化品暂存库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同时,该企业危化品暂存库内通风扇不是防爆型,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2条“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的规定;防爆照明灯和通风扇的电气线路穿管采用倒扣连接,不符合《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第6.1.1.3.1条“允许使用的导管:a)配线导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b)与隔爆外壳相关的导管应按以下选型:1)重规螺纹**、无缝**或符合GB/T 14823.1规定的焊缝**;或2)挠性金属导管或复合材料结构,例如金属导管具有塑料或合成橡胶套(有国家检验机关颁发防爆合格证书的)”和第6.1.1.3.2条“导管与导管、导管与导管附件及导管与电气设备间须用螺纹连接,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导管与电气设备间的连接应满足相应的防爆型式要求,示例参见附录E”的规定;电气接线盒不是防爆型,不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第5.2.1条“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的规定,达不到防爆要求。综上所述,该企业已构成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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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来源: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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