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521|回复: 0

[众观天下] 常州市教育局最新提醒!严禁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前天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山水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双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双减”政策落地实施以来,我市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工作中绝大多数校外培训机构主动配合,积极落实政策要求,展示了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担当。值此寒假到来之际,现向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如下提醒:
一、坚决守牢安全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是底线、是红线更是生命线。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聚焦消防、房屋结构、用电用气用火等重点安全问题,杜绝**思想,查漏补缺,配足配齐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安全防范设备,保持消防逃生通道畅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逃生演练,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培训环境。要在寒假开班前至少开展1次安全自查自纠和逃生演练,制定完善疏散逃生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认真排查消防栓、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定期维护保养;加强机构教职员工管理,不得违规聘用有性侵、猥亵、暴力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从业人员,非参训学生和家长不得随意进入机构,做好外来人员登记,配备相应防护器械,杜绝学生**事件发生。


二、严禁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双减”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寒假期间,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一对一”“一对多”“家庭教师”“众筹私教”“教育咨询”“素质拓展”“高端家政”“冬令营”“游学研学”“AI自习室”“幼小衔接”“初高衔接”“思维训练”“全脑开发”“感统训练”“提高记忆力”“增强关注力”等噱头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打着“传统文化”“禅修瑜伽”“国术国学”“心灵亲子”等旗号违法违规开展宗教宣传。
相关法规


对机构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个人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培训广告


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严禁在主流媒体、网络平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商业场所、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刊登、播放、发放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
相关法规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行为,《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四、严禁为违法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含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严禁向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举办者租赁校舍、场地、教室、会议室等线下场所。网络平台运营者严禁为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举办者提供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线上渠道。
相关法规


对为违法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提供场所的;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依法规范开展非学科类培训


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和“双减”政策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培训,规范日常培训行为。要将机构证照、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六、严格执行培训费用收取规定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将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指导家长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选课、购课、缴费、退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5000元的费用。要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培训预收费要全部纳入银行监管账户,实行“一课一消”的监管模式。






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认真贯彻落实“双减”政策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切实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寒假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将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寒假校外培训专项治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共同维护我市良好校外培训市场秩序。
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科技局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市体育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0日
来源:常州教育发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