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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多地提出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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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1 09: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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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提示函提醒,根据国家法律和《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规,全省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用人单位录(聘)用女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孕期、哺乳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湖南省总工会支持各级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依法履职,用人单位辞退女职工时,应提前通知工会并说明理由。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12351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维权热线反映。多地工会发布法律监督提示函“三八”妇女节期间,国内多地工会等劳动权益保障部门都发布了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青海省总工会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及职业发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则,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实施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表示,不对劳动者民族、性别以及恋爱、结婚、生育等方面进行就业限制。福建省总工会提出,将有关平等就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生育保护、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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