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046|回复: 1

[专题特刊] 1720元买到4瓶假酒,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山水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消费者在食品经营部买到假酒要求经营者退一赔十遭拒于是诉诸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经营部退还消费者购买价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案件回顾:消费者买到假酒要求退一赔十 据了解,消费者小林打算组织朋友聚餐,他来到小张食品经营部,询问了货架上摆放的某品牌白酒。回家后,他在网上查询了该酒的信息,最终决定购买这款白酒。随后,小林再次来到该食品经营部,以1720元的价格买了4瓶该品牌白酒。在聚餐时,小林及朋友发现该酒包装不像真酒的包装,于是通过该品牌白酒的公司官网和电话查询,发现所购的白酒是假酒,便致电知识产权部门投诉举报。知识产权部门收到举报电话之后,来到小张食品经营部,查处了同批其余假酒,共计21瓶。据了解,小张食品经营部以标价430元/瓶的价格将这些假酒置于货架用于销售。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权商品。知识产权部门责令小张食品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与此同时,小林将小张食品经营部告上法庭,要求其退一赔十。针对小林的诉求小张食品经营部表示同意“退一”但拒绝“赔十”小张食品经营部辩称该酒是在第三方平台购买,其不知道是假酒;小林在买酒之前先后两次出入门店,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习惯,极有可能是以诉讼牟利的“职业打假人”;小张食品经营部主张,虽然这批酒被知识产权部门认定为假冒商标产品,但不一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小林应当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否则小张食品经营部无须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判决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小林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判决小张食品经营部退还小林购酒所支付的价款1720元。
小林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知识产权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小张食品经营部被没收的某品牌白酒是其从他处以6836元的总价购入38瓶(酒精度52°,净含量500ml),即每瓶单价为179元,故其对所销售的白酒购入价显然低于市场价是明知的。小林虽先后两次进出门店,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4瓶白酒的行为有别于正常消费,小张食品经营部的主张缺乏依据。小张食品经营部表示通过网络购买且购买前并未与出卖人进行过直接联系,其对所购买白酒的真实品质与生产来源并不清楚,小张食品经营部亦无法证明涉案白酒的成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小张食品经营部作为食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不能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小张食品经营部承担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文中所涉人名及公司名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经营者须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兴指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生产者“制假”、经营者“知假售假”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知,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对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若经营者主张消费者系“知假买假”,则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销售假冒食品不仅侵犯知识产权,更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一旦被认定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须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责任。这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决维护,更是对构建安全、诚信市场环境的司法保障。经营者必须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入的商品保持高度警惕,诚信经营,共同守护食品安全底线。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山水金坛网”仅作分享之用,文章中插图版权属于原作者。如遇到1、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2、所称来源非第一原创;3、微信内容发现错误等情况,请第一时间私信“山水金坛网”,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color=rgba(0, 0, 0, 0.9)]


     
发表于 3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假酒问题很严重
山水帮帮设置悬赏提问,并在广播台滚动显示,暴光率更大,有问题就到山水帮帮!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