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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常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及变动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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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4 10: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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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州 消 防 提 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向全社会进行公布,请全市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在单位投入使用、营业后,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申报表》并加盖公章,主动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登记,并实行严格管理。


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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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的社会单位,请主动向属地区(市)消防救援大队申报备案。


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不需要重新申报。


申报内容






请拟申报单位如实填写《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附件2),并将纸质盖章件报送至属地区(市)消防救援大队。联系单位及地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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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附件1

















02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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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变动情况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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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来源:防火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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