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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提醒 | 金坛人注意,这样购买商业保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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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0 08: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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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为母亲健康着想


同时兼顾投资理财


为母亲购买了商业保险


本是一件孝心满满的好事


但在近日


却被区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2016年10月,市民汤某为其母亲袁某以及两岁的儿子史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中均包含身故保险金,身故受益人为汤某,缴费年限十年。汤某在交了五年的保费后,以保险业务员对其欺诈以及合同存在无效情形为由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被保险公司拒绝。汤某于是诉至区人民法院。


在这两次购买保险期间,汤某称保险代理人均告知原告,作为投保人为其母亲、儿子投保,无需告知被保险人投保的险种及合同相关内容,并且也没有告知投保人需要在合同书上签字,更没有提及需要被保险人签字。


法院受理本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电话回访录音,表示案涉保单经办人之所以会代签合同,是因为原告身处异地,应原告要求进行简易流程处理。


庭审中,汤某的母亲袁某表示女儿为她购买保险不知情,且不知道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明确表示不同意汤某以其为被保险人投保上述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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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磊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那么在本案中,汤某为其母亲购买的人身保险,其中是包含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也就是身故保险金。由于本案中汤某为其母亲购买的商业保险未经其母亲本人同意,这份合同就属于无效保险合同。


那么,汤某为其儿子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也属于无效合同呢?王磊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同时也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的,不受上述第一款限制,汤某给她儿子买的保险也是属于这种情况,所以最终的裁判结果是,为其儿子购买的保险是有效合同。


法院审理后,依据《保险法》对为成年亲属和未成年子女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不同规定,对两份合同分别作出了一份有效、一份无效的判定。


最后,法官提醒:在为他人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完善投保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金坛

     
发表于 2022-3-10 08: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常州
判决合同无效后是全款退还是部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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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0 22:21: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最后结果没说无效的是退还不退5年的保险金,保险公司是有责任的,因为他们是专业的,肯定是精通保险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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