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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特刊] 最新公告!金坛人速速扩散!这些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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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7 14: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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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脑血管系统、内分泌代谢疾病等


怎么办?


服用“大盐湖水”包治百病?


这么神奇的宣传不禁让人打个问号





几年前


40多人因服用“大盐湖水”


出现腹泻、出虚汗等不良反应


300余名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


对老年人尤其是病人实施欺诈销售


这起案件最终破获!


2020年9月9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常州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斯玛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图片


检察机关认为,强盛公司、谢银全等人通过欺诈手段,销售大盐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规定,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病人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款三倍的赔偿金70105591.5元。










近日,“常州检察院在线”


发布公告表示


↓↓↓


本案判决已生效


目前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正式启动消费者


损害赔偿金申领程序


申报期限为


2023年3月15日-202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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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消费者赔偿金申领公告










广大消费者朋友:






常州强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等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判令强盛公司等赔偿消费者损失70105591.5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强盛公司等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目前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益赔偿金及时支付,根据《江苏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常州市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退赔款项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正式启动消费者损害赔偿金申领程序,现公告如下:






一、申领主体


2017年2月以来,在强盛公司总部及其门店,或从强盛公司全国经销商处购买“强盛斯玛特大盐湖水”(又称金能量)产品的消费者,持上述期限内的消费凭证提出申请。






二、申报途径


消费者须到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或常州各辖市区消费者协会、检察院,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消费凭证、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具体地址如下:


1. 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5号


2. 溧阳市消费者协会,地址:溧阳市燕山路10号


3. 金坛区消费者协会,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67号


4. 武进区消费者协会,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大道28号


5. 新北区消费者协会,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27号


6. 天宁区消费者协会,地址: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56号


7. 钟楼区消费者协会,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1号


8. 经开区消费者协会,地址:常州市经开区东方东路168号


9.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地址:常州市天宁区永宁北路10号


10.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地址:溧阳市罗庄路2号


11. 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幸安路77号


12. 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长安路16号


13. 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中路91号


14. 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地址: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18号


15. 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1号


16. 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地址:常州市经开区劳动路22号






三、申报期限


本次公告从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消费者需在此期限内完成申报,过期未申报视为放弃权利。






四、审核程序


公告期满后,由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申报凭证进行审核,并邀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三方确认后及时兑现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五、赔付原则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强盛公司等按销售价款三倍支付赔偿金,因此消费者申领金额为消费者购买上述商品实际支付价款的三倍。


特别说明:如实际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支付消费者申请领取的全部赔款,将按比例支付。如有特殊情况,将视具体情况调整。






六、救济途径


如有消费者对赔付有异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七、法律责任


消费者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消费凭证将承担法律责任。






八、解释权限


具体处理细则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九、咨询电话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0519-85576062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0519-12309、85336211


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0519-88588234

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3年3月15日



来源:常州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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