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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特刊]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发布!这些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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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5 17: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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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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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骗取社保基金支出,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


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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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人社部印发的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已正式施行


这意味着,社保违法违规行为


还有可能被社会公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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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对以下行为可进行举报!










第七条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职业**保障委托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培训记录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第十条










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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